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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如何避免财务混同?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避免财务混同?
2018年07月09日 03:39 东方卫报
原标题:“一人公司”股东,如何避免财务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等特点,2005年国家修订《公司法》正式承认“一人公司”以来,这种经营模式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风险也随之而来。“一人公司”的股东最大的风险在于,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今天的《说法》栏目邀请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他结合案例简析了“一人公司”如何把控风险。
  自2009年起,A公司成为B公司的铝片、铝材及少量马口铁供应商。双方确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最初两三年,B公司的付款尚属正常。2012年底,B公司开始屡屡拖欠付款,截至A公司起诉时,B公司已经拖欠A公司货款共计4203584.25美元。
  此外,因为B公司设立日期是2006年1月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股东和现任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所以A公司起诉了B公司,并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要求陈某与其妻子谢某(曾担任过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在二审主要的焦点在于,陈某、谢某是否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言律师介绍,为此陈某、谢某提交了B公司两年的审计报告以及B公司财务账册中的相关凭证、借条若干,用来证明B公司财务独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存在混同。“但是法院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并不认同陈某、谢某的意见,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判决陈某、谢某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言律师表示,目前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主要是《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针对法律为何对“一人公司”有特别的规定,陈言律师认为其实原因是因为“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它的债权人。“比如规定了‘一人公司’必须每年做好审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目前法院判决股东是否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重要证据就是审计报告,因为只有审计报告才能证明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陈言律师说。
  不过,陈言律师提醒,“一人公司”的股东并非做好审计就万事大吉了。“上述案例中,‘一人公司’也按要求提交了审计报告和相关财务资料,但法院最终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结合与本案相反的成功案例(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号可以看出,除了提交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以外,还需要提供相对完整的、符合财务管理规范的财务账册如总账、明细账及现金、银行对账单等。”陈言律师说,此外,“一人公司”还可以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公司办公场所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辅助资料,用来证明公司经营、财产都独立于股东,并不存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混同情形。

  律师简介:
  陈言,法律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副书记。曾为南京青奥会组委会法务部提供驻场法律服务。陈言律师专注于公司、证券相关业务,执业先后担任数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382007288,联系邮 箱:lawyer.chenyan@fox-mail.com
公司法股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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