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判处萨达姆死刑未必是野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1日10:55 南方新闻网

  知道分子之邵建专栏

  美国总统布什1月16日对伊拉克政府绞死萨达姆等人的行为提出批评,认为对萨达姆执行绞刑“看起来像是报复仇杀”。我认同这个批评,因为它符合我在《人权视野中的萨达姆之死》里的基本表述:赞同死刑但反对绞刑。该文被贺卫方先生转在他的新浪博客(blog)里,并引来一些跟帖,大都反对我的观点(包括贺先生在内),因此我觉得有再度申述的必要。

  萨达姆犯有反人类罪,这是一种对人类大规模屠杀的罪行,是所有罪行中的首重。对这样的罪种,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尤其当极权政治在地球上还没有消除之时。历史的记忆告诉我们,这一百年来犯有反人类罪的,除了非洲式的原始屠杀外,左右两种极权都未能逃脱干系。因此,死刑的取消,至少放到这个世界普遍进入人权状态以后再说。

  萨达姆的死刑,基于人类社会维持公正的一个基本原则:等害交换。该原则本身受到了网友的嘲笑,其中一位这样反问:如果一个人砍掉另一个人的手,是不是他的手也要被国家砍掉呢?我的反问是,是不是这个砍掉别人手的人,可以逍遥法外呢?如果不是,如果国家对他进行了根据法律的惩罚,那么,砍手和惩罚之间,就是所谓的“等害交换”。至于形式,在非剥夺生命的情况下不必以牙还牙。至于另一位网友说等害交换会导致人类倒退到“冤冤相报”的私力救济状态中,我也不能赞同。如果你砍掉我的手,我也砍掉你的手,这才是冤冤相报。但现在是由国家作为第三者出来仲裁,这就不是私人之间的冤冤的问题,而是有关社会公正的问题了。在丛林原则还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的今天,一个缺乏惩罚机制的社会制度,很难做到公正。

  就其惩罚而言,很多人赞成对萨达姆实行终身监禁而免于死刑。理由是,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因为人们只是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国家,并没有授予国家夺命的权力。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按照这个逻辑,我们也没有授予国家关押任何人的权力,终身监禁萨达姆也找不到相应的合法性。其实,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在一个没有国家法律的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可以用剑砍另一个人的手,这个人当然也可以用剑自卫,任何人都不会放弃他认为最能保全他的生命的手段。然而,在契约社会,人们恰恰是把护卫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了国家、交给了法律。亦即,当政治权力形成之时,当社会契约生效之际,人们同时就把自己手中的剑交给了国家。因此,国家是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生命的,只是必须遵循法律。这次

伊拉克政权判处萨达姆死刑,是经过法律审判的,而萨达姆执政时杀害了多少人,却不需要任何程序。

  反对萨达姆死刑的,大都出于人道主义的诉求。但人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之维,不可或缺,也不能一木独撑。人类社会的丛林性和人的自然属性中的蛮性遗留,使得包括死刑在内的法律成为必需。因此,人道之维和法律之维应当成为人类社会中的互补,并且让人道的归人道,法律的归法律。人道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但必须指出,法律就是暴力一种。我们今天能离开法律形式的暴力吗?只有天堂才不需要法律。当然,必须对法律的暴力有所限定,比如它不能主动执行自己,即恪守非告不理、理必程序等规则。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再度不认同贺卫方先生的“死刑本身就是一部野蛮的刑罚”。死刑是暴力的,但未必是野蛮的。正如战争是暴力的,但对准战争目标而不是对准无辜的平民就很难说是野蛮的。抑或,让一个人安乐死也是野蛮的吗?野蛮与否,在于方式。我不熟悉阿拉伯国家的死刑习俗,听说还有用乱石砸死的,这比绞刑更野蛮。而绞刑野蛮的最近的例子,便是伊政府第二次行刑时,居然绞断了萨达姆同母异父兄弟的脖子。这很难让人不愤慨。有必要让一个人哪怕是罪犯这样痛苦和难堪地去死吗?如果说死刑不需要人道主义,但死刑的方式倒真的需要人道主义了。让罪犯以安乐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吧!

  (作者任职于南京晓庄学院)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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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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