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常回家看看”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
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详细]
“房客不点头 房东不得加钱”
2011年7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中有一条让房客深感亲切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通俗点解释,就是“房客不点头 房东不得加钱”。[详细]
保姆不得与异性同居一室
针对不断曝光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据悉 ,目前首份全市性家政合同已成型,合同最新征求意见稿分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文本,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
员工制合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雇主必须保证住家保姆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和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在保证住家保姆休息的情况下,还必须保证其食宿,遇国家法定假日不能合理安排保姆休息时,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不过,很多家政公司都认为,用合同的方式禁止保姆陪睡只能是形式,保姆和雇主双方都情愿,虽有合同也是一纸空文。[详细]
让子女“常回家看看”,不仅能听听妈妈唠叨,帮爸爸洗洗筷子刷刷碗,更重要的是让倚门而望的父母心中多一些慰藉。
房客同意,房东才能涨价,不仅能保证租房者的利益,也能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至于保姆不得与异性同居一室,对于保证保姆的人身尊严、不受性骚扰大有益处。
这些法律也好、规定也好,无疑都是出于对各自领域工作的完善而制定的,都是不错的想法,但前提是——这些规定是可以实现的。
然而,每每类似法规和规定出台后,引来的往往不是赞叹而是哂笑,不是笑这些规定纸上谈兵,看上去很美,执行力式微,除了满足立法机构和行政主管单位“我们在努力工作”的存在感外,对于实践并无裨益。
以让子女“常回家”看看为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既然是一部法律,那么就应该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到法律实施的可行性,虽说是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可依据这些条款,“评判是非、确定权责”,但是怎么认定是否尽到保障义务?
比如一年回家几次才算“常回家”,怎么保证子女们“常回家”,是每年多放10天假还是每次回家都要去村里、居委会里签到?如果不“常回家”怎么处罚,是罚款、抽嘴巴还是拘留?如果单位不准假回家探亲,怎么处理这些单位?
尤其在当前执法者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随意性大的环境下,这种仅满足于“导向”作用的法律规定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有多大,不能不让人怀疑。
虽说“恶法亦法”,社会和民众应该给法律以足够的尊重和绝对的服从,推广到行政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是如此(暂且不论规章制度是否合理),但是如果连如何遵守都语焉不详、违规后如何追责都没有涉及的规章,只能成为“屠龙之术”,空有条款而已,这叫人如何能心存敬畏?心无敬畏之意,如何保证这些规定具有约束力?
法律也好,规章也好,它们和普通百姓在路边贴的“此处禁止小便”的纸条根本区别在于它具有强制力,是严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表达美好愿望是一个普通网友都可以发微博倡导的,法律、规章如果失去可操作性,与网帖无异的话,那么要那么多法律界专业人士何用?要那么多公务员何用?
没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一部两部可以为这个焦虑的社会提供一两点笑料,但是出现得多了则会让公众不在例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为反正都是文字游戏,遵守又如何,不遵守又能怎样?
失去可行性,也就失去严肃性,这是立法者或者规章制定者对法的严肃性的自我阉割,这个社会从来不缺“狼来了”的新版本,你敢晃点我,我就再也不信你。
社会预期源于千年科举制度推崇状元的畸形情结。谁规定了状元必须一辈子都要成为佼佼者,必须符合大众期待?
也许本意只是想提醒女乘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字里行间透露出对女乘客着装“不自重”的嘲讽之意实在欠妥。
当地有人打出横幅痛批邓吉元“卖国贼”,这种“爱国主义”实是遮丑心态,但无论他讲与不讲,真相都在那里,无法改变。
在面临老龄化加快和就业压力巨大同时并存的挑战情况下,社保改革集思广益、审慎决策,以前瞻性对策来达到一个令相关群体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