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警匪勾结案人物关系图 |
陈信滔:福州安祥旧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与徐承平有经济纠纷。被误判三年徒刑。 |
徐承平:福州安祥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欲独吞安祥旧车交易市场。血案指使者,被判死刑。 |
卞礼忠:陈信滔与徐承平的中间调解人。遭枪击死亡。 |
王振忠:时任福州公安局副局长,安祥国际集团股东。血案坐镇指挥者,外逃美国。 |
郑军:时任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岳峰刑警中队中队长。开枪射击者,被判死刑。 |
刘雄:时任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下令开枪射击,被判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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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再现福州警匪勾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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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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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陈信滔不满合作敲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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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信滔不满与徐承平之间的合作,伙同黑社会老大卞礼忠敲诈徐承平50万元--后来追加到150万元,晋安分局刑警大队长刘雄率公安干警“英勇应战”。[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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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卞礼忠举枪对准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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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动,立即放下枪来,向公安机关投降!”指挥员(刘雄)命令道。歹徒卞礼忠举起手中的枪对准公安警察,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随着一声枪响,负隅顽抗的劫匪应声倒下,一命呜呼。[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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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打黑除恶大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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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数家媒体刊发由晋安分局提供的消息(均出自宣传科干警高某之手),一篇题为《一持枪劫匪被击毙》的报道渲染了“分局刑警与歹徒枪战并将其击毙”的逼真场面,还配发了一幅卞礼忠尸体照片,压图标题令人心惊肉跳———“持枪抢劫,毙了活该”。[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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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徐承平威胁陈信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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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徐承平想垄断整个旧车交易市场,不断动用各种力量威胁陈信滔,但中间出了个卞礼忠,他感到为难,便与刘雄、郑军等人策划设局谋杀陈、卞二人。[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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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民警开枪杀死卞礼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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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承平发出暗号后,刘雄在明知卞礼忠没有持枪拒捕、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规定的情况下,下令向坐在椅子上的卞礼忠开枪射击。郑军首先开了第一枪,警察沈思忠、郑明等人也先后开枪。刘雄将卞礼忠推倒在地,郑军见卞礼忠的手还会颤动,又近距离朝卞礼忠身上补开二枪。[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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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参战”警察订立攻守同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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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雄多次召集“参战”警察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在上级公安机关调查该案时,要讲“徐承平被卞礼忠持枪敲诈,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将持枪拒捕的卞礼忠当场击毙”。为了封口,刘雄让徐承平拿出3万元,作为办案奖金分发给重案中队“参战民警”。[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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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礼忠何来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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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笔录上注明了两样关键证据:在卞礼忠尸体旁发现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6发子弹。但当时卞礼忠到底有没有带枪?枪是哪里来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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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点究竟在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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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承平在旧车交易市场根本没有办公室,为什么徐承平和警方一口咬定涉案那个房间是徐承平的办公室。现在还散落的9万元人民币,但出事那间办公室并不是徐承平的办公室,怎么可能最后出现9万元现金?[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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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拖走29部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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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徐承平和这些刑警启用两台拖车,将陈信滔停放在市场内的29部轿车全部拖走,还将办公设备、仓库材料、汽车配件等物品一并拖走。徐承平为何将那些车一扫而空?[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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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移送起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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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3日,晋安分局向晋安区检察院送达移送起诉书,认定陈信滔犯有敲诈勒索罪。为了造成陈信滔确属敲诈勒索团伙的印象,分局将陈信滔案并到风马牛不相及的福州火车北站敲诈勒索案件中。[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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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退回补充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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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0日,晋安区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晋安分局补充侦查。一位检察官说,晋安区检察院已经感觉到这个案件“有问题”,尽管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但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只好采取拖的策略。[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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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受到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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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玉瑛等检察官立即遭到报复。第二天,有关部门就到区检察院调查,声称有人举报陈锦榕等人“收了陈信滔的黑钱”。不仅陈锦榕被查了很长时间,整个区检察院都受到了很大的压力。[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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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分局补充“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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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分局补充这些“证言”后,于2002年2月上旬又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公诉处,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了一个月,没法作出决定,只好将案件于3月20日上呈福建省检察院。[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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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成立专案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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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分管刑侦的副厅长牛纪纲被任命为福州市委常委(后任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随即,福建省纪委、福州市公安局成立“5·22”专案组,调查王振忠的问题。[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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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信滔无罪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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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5日,福州市委政法委就本案召开第三次协调会。2004年3月4日,晋安区法院当庭宣判陈信滔兄弟无罪。[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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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民警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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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中旬,刘雄、郑军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逮捕。2005年3月14日,福州市公安局向福州市检察院送达起诉意见书,认为徐承平、郑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刘雄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2006年5月19日,徐承平、郑军被判死刑,刘雄被判死缓。[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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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权等同强盗流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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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执法者从未想到过的是,滥用公权力就意味着草菅人命。我们不妨试想,如果掌握着公权力的执法者们,不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不把对生命的敬畏当成头等大事,这样的执法者,又与强盗流氓的行径何异?如此滥用公权,又岂能将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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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扩张与义务不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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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事故多发”与警察权得不到较好的控制是分不开的。警察的职权在不断扩张,然而,这种扩张却只是公共权力的扩张,而没有相应责任义务的扩张。现有的条例和法规中,不但找不到警察的“法律责任”一章,甚至有关“义务和禁止”也一笔带过。可想而知,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再加上行政权自我膨胀的本性,以及当下控制和监督渠道的不畅通,警察“事故”如何不多发?[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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