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收费神似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媒体报道,从1986年算起,黄河公路大桥已经有26年的收费历史。有关部门披露说,1996年当初贷款1.78亿的桥梁就已经还完了贷款,之后都属于超期收费,多收费了十几亿之多。

准备从北京回贵阳老家的李志军说,好不容易填好资料、提交订单,系统却一次次提示,有人有相同购票需求,需要排队。等了半小时后又等半小时,让旅客盼不到头。

从客体上看,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通俗点儿说就是钱和值钱的东西。黄河大桥超期收费这一事件中,十几亿的过桥费就是黄河公路大桥的经营方中原高速公路公司从广大过路者手中涉嫌非法收取的财物,即为客体。

从客观条件上来说,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而作为中原高速公路公司,本已经还贷完毕,应该结束收费的大桥却并未向公众说明,仍然继续收费,可见已经构成隐瞒真相。

于是所有的路过大桥的司机们都在收费员面前掏出至少10元的“买路钱”,殊不知按照规定,通过这座大桥已然不需要付费。

再来看主体,诈骗罪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黄河公路大桥的收费方中原高速公路公司是法人单位,不是自然人。(可惜了,不然……)

超期收费应给公众交代

黄河公路大桥建成并投入使用了26年,其中,超期收费了16年。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叶海林对此事进行了点评。

叶海林提出三问:一是1996年已经还清贷款,2000年又改为经营性收费公路,这就有跟进的问题。在1996年还清贷款到2000年改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期间,这四年的收入去了哪里,是不是应该向公众公布?

二是2000年这条桥梁改为经营性收费公路,实际上是归属了中原高速公路公司,这是一家上市的股份公司。2000年以后的这12年期间,桥梁的收费很容易找到 各种各样的数据支撑,因为上市公司要披露财报,也包括收费项目本身的损益情况。但问题在于,2000年时,中原高速公路公司是用怎样的价格取得了这条公路 的收费权,它向谁支付了购买成本,这部分收入是不是也应该向公众公布?

三是2012年宣布桥梁公路取消收费,不是中原高速公路公司而是河南省交通厅,而且河南省交通厅还对外公布了,取消收费后,300名相关从业人员的安置也已经 解决。为什么是河南省交通厅来出面宣布解决了300名工作人员的安置问题?这300名工作人员并不是河南省交通厅的工作人员,严格地说是中原高速公路公司 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安置应该由中原公司解决,为什么是由河南省交通厅来代为宣布?

1996年还清了贷款,1996年到2000年继续以还贷款为名收费,这笔钱哪儿去了?2000年改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时,有关公司向政府支付了多少转让款?2012年要回购这笔费用时,对回购亏损资产,河南省交通厅要支付多少国有资产也是一个问题。这三笔钱说不清楚,恐怕黄河大桥免费会成为我们心中长久 的疙瘩。种种做法始终不能让公众满意的根本原因在于每一次经营权转移,透明性都是有所欠缺的,而做不到透明,事后所有解释都很难让人感到满意,都跟难服众。[详细]

不要把永久免费当成给公众的恩惠,因为这本就是你们欠公众的。有首歌怎么唱的?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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