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病好了,万事大吉;病没好,立刻翻脸。”这是对当前医患关系紧张最直白的阐释。近日,浙江一家医院对危重病人先公证后手术引起关注。医院是不是在推卸责任?医院和病患之间签订的是否是“生死状”?[我要留言]

  手术之前,医院通常都会和病人家属签订一份“手术同意书”,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其实,这种“手术同意书”只能表明医院将手术的风险告知了当事人,但并 不能因此而免除医院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根据该条第一项规定,有关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不能通过事先签订协议来免除,而“手术同意书”正是通过事先签订协议来免除医院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因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根据该条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医院诊疗条件不足,应及时告知患者,由患者决定是否继续在该医院接受治疗,否则便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另外,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由此可见,医院在接受病人后,在不具备治疗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患者转至具备医疗条件的医院,是医院的一项法定义务。[详细]

  “首先,医生也是人,并不是神。”海口市一名神经内科医生说,医疗行业是一个职业风险巨大的行业,医疗行业里未知的东西和病情突发变化的情况 太多了,要求每名医生有如神仙,包治百病,那是根本做不到的。另一名医生讲起了自己曾亲历的一件事情。那是七八年前的事情了,当时医院接到一位重症重危患 者,如不紧急抢救,病人必死无疑,可是即使全力抢救,救活的几率也只有5%。当时的情况下,医院和医生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救人!而且是竭尽全力!但是病人 终究因病情过重没能救活。“本来是件问心无愧的事情,可没想到,病人家属事后却状告医生失职,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要求索赔。”这名医生有些无奈。[详细]

  在网络上,网民对医生失职态度的批评具有明显一边倒的趋势。然笔者认为,近来多有医生做出有违医院公益精神的举动,导致了民众对医生的信任危机。但是,我 们不应该因信任危机引发的情绪宣泄而忽略了来自制度的刚性缺陷。或许,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反思:当面临危机时,我们需要怎样将自己的境况以更加明晰的方 式做出合理表达?而作为医院,如何安排人员轮岗并制定紧急情况预案也当是关键。也只有保证信息对称,我们才能期望此类悲剧不再重演。[详细]

  截至2011年4月底,各地共成立了1139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已覆盖30个省、283个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区县,覆盖率达62.47%。2011年3月,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两年内将把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推向全国。

   从1997年起,美国借鉴“东方经验”,尝试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称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美国约85%左右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调 解解决的。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也在推广这种模式。而“出口”至美国的“东方经验”,又“返销”国内,人民调解被称为“中国特色的ADR”。[详细]

各国应对也难完善

  医患纠纷正如某些联系着医患双方的疑难杂症一般,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

  美国医院通常会设立一个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成员并不局限于医院)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日本则在这方面处理时间短赔偿金额高,德国会设立独立的医疗事故调解处,当然就像人无完人一样,他们的办法也同样有着各自的不完善。[详细]

【结束语】可以看出,造成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不信任的原因,是面对各种医疗风险与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并无确定司法程序。因此,出现事故时双方各执一词,难免会发生激烈冲突。医疗公证是为医院的医疗风险司法保护上又添了一层保障。但对于患者一方来说,在此情况下,也需要补足如何认定事故的法律鉴定。对于双方法律保护的同步升级,才能给予医疗纠纷以公证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