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已成中国社会问题

病婴巨额医疗费用,家庭无力承担

对残障婴儿的治疗,不但时间难以预期,治疗的效果也充满变数,还会给家庭带来巨额的医疗费用,特别是一些困难家庭,财力上根本无法支撑。尽管有多项儿童病已经纳入大病医保的行列,但社会保障机制仍不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仍不完善。残障婴儿对于每个家庭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压力,更是精神上的沮丧,很可能成为一生一世的负担。于是有些父母不得不把残障婴儿的延续治疗寻求“转嫁”,这样就出现了迫不得已的“遗弃”。

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和计划生育

“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某些地方依然根深蒂固,一部分人认为男孩既可以延续香火,又能防老,还可以担起家庭重担,在第一胎生了女孩后还想再要个男孩,但这又不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两者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于是丢弃女婴的现象随之上升。

非婚生子无法得到合法身份

婚前性行为随着国人性观念的日渐开放,然而不少人只是观念“与时俱进”了,对其科学性和严肃性缺乏了解,尽管不少学者屡次呼吁,但是我们的性教育仍然处在摸索阶段,这导致很多年轻人只贪图一时的享乐,丝毫不顾及产生的后果,一旦未婚先孕了,往往就会产生弃婴这样的悲剧。

生命教育匮乏和法律存在漏洞

心理上缺乏对生命的敬畏

在相当一部分人中,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遗弃自己的孩子不算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样的认识使得他们随意去“处置”新生儿。

而从根本上说,视生命如草芥,视法律如无物,是缺乏对于生命基本的敬畏之心。然而,当前我国的生命教育相当匮乏。父母对于婴儿的生命没有决定的权力,而敬畏生命则是人之根本。只有对生命保持敬畏,尊重生命,才能捍卫底线的文明。

遗弃罪难诉讼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关于遗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尽管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但被具体执行时往往会打折扣。以对弃婴者的诉讼为例,很多人包括法律专业人士都认为弃婴案是自诉案,即由受害人婴儿对弃婴者提起诉讼,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有人认为检察院可以作为公诉方提起诉讼,但各方还争论不休。因此亟须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来惩处弃婴者,抑制严重的弃婴现象。

同时,根据这一规定,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遗弃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险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严重的遗弃婴儿行为造成了被遗弃的婴儿重伤或死亡,显然已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无疑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呢?如果认为达到了,那就构成遗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没有达到,那就不构成遗弃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将婴儿遗弃在公共场所或易被发现的地方,其主观目的是把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转嫁给社会或他人,此行为只是涉嫌遗弃罪。同时,遗弃罪追诉时效为5年,过了诉讼期就不能够再追责。

个人收养陷入尴尬困境

按程序个人收养条件十分苛刻

根据《收养法》规定,个人身份收养儿童有着较为严苛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袁厉害式收养”处尴尬境地

1月4日,河南兰考人袁厉害家中发生火灾,七名孩子丧生。早前媒体多次报道,袁厉害多年收养弃婴,但条件和精力所限,这些孩子难以得到很好照料。他们在草垫子和脏被褥铺就的床上睡觉玩耍,在烂苹果、旧衣物、卫生棉、砖块的包围中挣扎求生,一些孩子因得不到医疗救治而病重死去,连名字都没有……

民政局有关人员介绍,根据收养法规定,袁厉害并不具备收养资格,属于违法收养。虽然可以化解政府矛盾,但现在民间力量独立进行孤儿的救助和抚养行动仍是不允许的。对于庞大的孤儿群体,以及为数不少的民间孤儿抚养机构来说,孤儿没有户口,孤儿院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就意味着失去社会保障。我国现有的孤儿救助体系,现在面临无法解释大量现存于社会的民间孤儿抚养人士和抚养机构,更没法解决民间孤儿抚养面临的尴尬。

福利院强收捐款成公开秘密

根据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要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向中国收养组织交服务费,第三款规定:“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正因为这一规定,一些福利院将涉外收养作为创收的方式。个别地方出现了收购被拐儿童,或将超生儿童强行抱走,送往福利院当成弃婴送养的案例。

实际上这种向收养人收取“捐赠”的做法在国内收养中也十分常见,几乎成为公开的秘密。南京市民陈再华从福利院收养孤儿洋洋一年多后,就因付不起巨额“赞助费”,孩子被福利院强行带走,福利院说是参照涉外收养收取赞助费。

政府收养现责任缺位

政府缺少专项基金

由于缺少弃婴专项救助资金,目前弃婴先期救助资金都由医院买单。仅以市儿童医院为例,自2005年至今,平均不到3天接收1名弃婴,医院每年为此支付医疗费达100余万,而此类情况在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心医院等市级综合医院也不同程度存在。因救治不及时,弃婴夭折或终身残疾率达90%。

2009年6月9日民政部出台《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对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限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并规定这1000元的标准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虽然在数量和费种上有了具体规定,但是力度不够,仅仅是个建议标准,而且基层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社会弃婴具体操作上,医疗费、康复费、教育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都不在发放之列,寄养家庭究竟应该领到多少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标准并没有得到明确。这个规定在基层的弹性很大,使得基层民政部门在执行养育待遇标准上困难重重。

政府应发动全社会力量,关注遗弃儿童,扩大慈善资源,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民政局等部门设立弃婴收容专项基金。同时,慈善机构、收治弃婴的医院应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切实履行基金职能,建立长效救助机制。

懒政思维政府撇清责任

我国社会福利机构无法达到县一级,也远远无法满足孤残儿童的“需求”。

就“袁厉害收养弃婴”一事而言,作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兰考县享有财政扶贫资金等多种优惠政策,但县城并无福利院。民政局副局长李美姣曾表示,县民政局和城关镇政府一直把袁厉害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一直在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县民政局社救股股长冯杰曾对媒体表示,造成袁厉害收养弃婴越来越多,直至无法控制的真正原因是,兰考县没有福利院,邻近的开封的福利院早些年不接收开封以外的弃婴。

对于民间收养行为,微博备注为“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研究人员”的“程福财”在微博中说,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服务事业,需要的不只是默认,更需要得到鼓励和支持,需要得到规范。

“程福财”认为,袁厉害收养孩子这么多年,政府主管部门做了什么?七个孩子死亡,袁厉害得负责什么?政府得负责什么?对于袁厉害的慈善之举,当地政府长期不作为,不支持不鼓励不规范,摆出一副与我毫不相干的架势。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社会的希望,但愿每一位父母都能够学会珍惜,懂得保护;社会也应为孩子搭起一片温暖的天空,不要让冷漠扼杀生命。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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