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消息引发网络热议。5月3日,强生因生产机器失灵致药品主要成分浓度失控,在韩国召回所有儿童用“泰诺退烧止痛糖浆”。同样的药品、成分、剂量,同样适用的人群,也同样遍布中国市场,但和以往历次召回事件一样:这次的强生召回产品,中国又一次例外!据统计,从2005年至今的51次全球召回中国有48次例外。
从2005年4月至2013年5月3日,涉及强生旗下至少13家子公司,覆盖从儿童用的漱口水、婴幼儿舒缓液、止痛贴到成人用的碳酸钙口服液、胃药、隐形眼镜;从常用药泰诺、美林、仙特明到不常用的楷莱、妥泰、利培酮、万珂;从外科植入式矫形设备骨干套筒到心脏介入手术用的球囊扩张导管;甚至从注射器、手术缝合线到家用的血糖监测仪等等,至少27种药品发生的至少51次召回事件中,上述产品大多也在中国内地销售,但48次都未在中国组织召回或者调查。每次事发,强生中国公司总是言之凿凿地称:问题产品与中国无关。
诸如强生等洋品牌,确实存在对于中国市场的国别歧视策略。一位长期生活在美国的华裔女士,回国时惊奇地发现,国内超市里卖的强生婴儿爽身粉全部是以滑石粉为主要成分,而其在美国给宝宝用的爽身粉都是维E和玉米粉的。美国市场只有部分很低端的产品才使用滑石粉为原材料,但在中国,却是全部。
洋品牌向来对中国市场有区别对待。多乐士进入中国一直定位是“中高端”品牌,多乐士特销中国的往往是其低端的产品。服装品牌ZARA在巴黎的产品质量要比国内好得多。在售后服务方面,很多洋品牌在中国没有设立统一的售后服务电话,其售后服务和退换货的规定也很苛刻。日本产品实行严格的分级制度,明确规定:一流产品在国内销售,二流产品销往欧美,三流产品销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
而与其相反的是,洋品牌往往售价较高,而尽管出现了诸多质量问题,中国的消费者仍然对其趋之若鹜。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是国内产品常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比较看好洋品牌;二是消费者通常会“两害相权取其轻”,既然都有质量问题,那么洋品牌可能稍微好点。
究其原因,洋品牌之所以存在“市场歧视”,首先是我们自己不尊重自己。由于国家标准往往低于国际标准,这使得洋品牌能够“合法歧视”。
2011年7月,瑞典研究人员发表论文称,包括雀巢在内的9种欧洲知名品牌的婴儿食品含有毒重金属砷、铅与镉。在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标准只对砷、铅两类重金属元素提出“限量”要求。此事爆出后,雀巢公司发表声明称,雀巢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婴幼儿食品完全符合中国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消费者可放心食用。
2011年4月,肯德基的全家桶与可乐杯在中国被查出有可能含过量荧光增白剂。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要求,食品包装纸生产企业必须通过生产许可,不得人为添加荧光增白剂。对此,肯德基上海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荧光物质检测合格,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2010年7月,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爆出麦当劳出售的麦乐鸡中含有玩具泥胶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石油成分的化学物质“特丁基对苯二酚”。麦当劳发表声明称,这两种物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肉制品、油及油炸食品等。
任何企业的第一目的都是盈利,这是无可质疑的。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为保全其声誉,会采取主动召回的方式,尽管召回会带来损失,但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利影响。而无论是哪个品牌,既然已经符合一种标准,处于利益考虑,都可以不主动召回。在我国目前多重标准共存的情况下,不但是洋品牌,就是国内品牌也愿意钻制度的漏洞。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农夫山泉水质量事件,也是因饮用水缺乏统一标准而引发的。企业逐利无可厚非,让企业在利益和良心中间做选择,恐怕很难说哪个得票率会高一些。
一些职能部门为洋品牌开辟“绿色通道”,容易造成监管空白。近年来的抽查资料显示,很多高档家具品牌,很长一段时间未被列入监管部门的抽查对象。
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永表示,政府部门处罚力度小且执行不到位,导致违法成本低,这也助长了洋品牌铤而走险。一些洋品牌在中国即使出了质量问题或欺诈案件,罚单往往只有几十万元,根本感觉不到“痛”。
沃尔玛连锁店因销售假“绿色猪肉”被罚款269万元,只相当于沃尔玛3天的营业收入。此外,沃尔玛曾5年遭罚20次,同样的事情若发生在欧美市场,这种多次违规的不合格企业早被勒令关门。
强生51次全球召回中国有48次例外,只听见消费者和媒体的强烈谴责,监管部门却集体失声。
产品召回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制度,具有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危害的特殊功能。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产生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迅速在西方国家得到推广。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规定制造商有义务召回有缺陷的产品,这一制度很快就扩展至许多发达国家,比如日本。日本政府于1969年就汽车安全问题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法》和《机动车车型款式制定规则》等法规,规定“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应有的义务”的内容,并由国土交通省负责监督执行。从此产品召回制度开始不断扩张,在广度上,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乃至一些相对落后国家都以法律明文形式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在深度上,产品召回早已超出了原来的汽车质量领域,延展至食品药品等多个行业的各种产品。
然而我国却始终没能出台专门的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是缺失的。由于缺乏产品召回制度,很多公司在缺陷产品全球召回时往往对中国消费者采取漠视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中即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这可以说是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一大发展。
中国人在境外受到侵害,除了“严正抗议”,如何用法律保护本国公民?
现实问题不能理顺,只能让个性化服务的出租车沦为争议不断的“迷你招手停”。
光靠空喊口号和谈感情,已经难以留住“顶尖人才”的心。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不妨先从清理政府部门的“临时工”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