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计生办对孕妇“强制引产”已经不是个例,早在2007年,河北一名农妇怀胎九个月被当地计生办强制引产。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计生办“强制引产”的案例之多,令人触目惊心。有些受害人上诉到法院,也没有得到解决。被计生部门“强制引产”成了一些公民心中永远的痛,如此践踏公民权利、违背法治精神的做法在今天一再上演,实在有悖人伦,是社会之耻。
一些地方的计生委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置大月份孕妇个人安危于不顾进行强制引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上并无大月份引产的禁止性规范。在法理上,当胎儿脱离母体、开始独立呼吸时,其才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母亲腹中的胎儿只有利益(如遗产继承等)没有权利。国家人口计生委虽然在2004年公布了“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中规定“禁止28周以上的引产和28周以下选择性别的引产,严格限制非医学等原因的其他中期引产”,但这毕竟不是法律,无法律效力。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地方计生办的行政行为显然是公权力,法律上未禁止强制引产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堂而皇之拿来使用。陕西安康镇坪县计生部门口口声声说强制引产行为“依法执行”明显是自欺欺人。此外,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不是警察,没有强行带走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再者,“强制引产”显然已经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详细]
“宁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个”、“一人超生,全村结扎”……类似这种暴力血腥、毫无人性可言的计生宣传标语在我国农村地区随处可见。从中既可看出农村地区计生工作的严峻形势,也可折射出地方政府在政绩面前迫于生育指标的硬性压力。
在很多地方,计生工作的完成情況都会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內容,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制,在提拔、评先等活动中“一刀切”,这种错位的政绩观从根本上为强制引产等恶性事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使之成为计生部门“习惯性作恶”的手段。此外,不少计生部门的经费和奖金都直接来源于罚款提成,因此常常会在上级领导的默认下铤而走险,视计生工作为重要的敛财手段,进而衍生出许多恶性事件和腐败现象。因此,如果不能杜绝政绩考核和利益诱惑对计生工作的负面影响,农村的计生工作就难免乱象频出,直接危害到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
近日发生的陕西安康镇坪县计生部门强制引产事件即是这种乱象的鲜明体现。日前,该事件的当事人冯建梅及其亲属就否认了当地政府“同意引产”的说法。据他们介绍,冯建梅被镇政府30余人非法拘禁达72小时,镇政府领导索要4万元押金,家属无力满足才导致了7个半月的胎儿被强行引产,并出示了相关短信来往证据。官方图财未果遂知法犯法,冠冕堂皇之辞的背后却是如此不堪的交易,而直接的牺牲品就是一个即将出生的生命,最后尸体还被摆放在母亲身旁。错位的政绩观已使计生部门到了泯灭人性、丧心病狂的地步。
此次事件中,人们更多地不满来源于“大月份妊娠”被强制终止,难道强制终止“小月份妊娠”就可以吗?作为基本的人权,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即使是计划生育国策,也无权强制终止妊娠——毕竟这是让一个生命为别的生命付出生命的代价!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已施行了近30年,不可否认,30年来人口政策的转变所带来的人口红利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创造了历史性机会和条件。但随着近年来有关人口问题的矛盾逐渐凸显,计划生育国策的隐忧亦开始浮现。如每年春节伊始沿海地区的民工荒、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人口结构性失衡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决策部门的重视,也促使他们对新的人口环境形势下计划生育国策进行反思。有关专家直言,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正处于十字路口。
从去年开始,全国31个省份的“双独”(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可生二胎,这是计划生育政策30年来的一个重要转向,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直接举措。虽然放开“双独”二胎的利好尚未显现,甚至有专家认为,许多家庭特别是城市家庭基于生活成本和压力的考虑,愿意生二胎的意愿并不强烈,因此,该政策对提高生育率,缓解老龄化作用甚微。但适时放开二胎生育毕竟顺应了时代发展和人口形势的需求,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