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谁说了算

失效的价格听证制度

事实上,从目前的调价制度可以看到,听证会制度是遏制乱涨价的最后环节,但是却没起到作用。

听证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理念,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因此,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通过某些程序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之后,英国在1215年的《大宪章》中又阐述了关于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

不必忌讳,对于中国而言,听证制度完全是舶来品,就像市场经济是舶来品一样。按照哈耶克的社会政治理论,我国的听证制度不是自发出现的,非属自发秩序,而是移植嫁接过来的,属于理性建构的范畴。由于受体不同,听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走样变形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也因此,听证变成“听涨”则具有内在的难以颠覆的逻辑。

我国的听证制度始于1993年。那一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认定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我国价格听证最大的问题是组织者缺乏独立性:不仅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而且往往是所涉部门的行政领导者。近几年来,我们对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的价格听证一律由各地的物价管理部门主持。这类产品本来都由国企经营,而且基本上是独家垄断。作为价格行政主管机构,物价部门与这些国有企业的关系形同手足,情同父子,不可能保障听证的公正,其结果是屡次听证会都认可企业提出的理由以涨价而告终。而这样的价格却远远高出市场的竞争性价格。最明显的例子是,山东魏桥集团自办电厂的电价比国有电厂便宜1/3。可以说,在现行的听证制度下,保障听证结果的公平正义几乎是一厢情愿,以致听证制度很容易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工具。[详细]

听证会制度失效根在“被代表”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周围不少同事被供电、法院、检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聘请为行风监督员。而所谓的行风监督员,只是给你一个名义,平时根本起不到任何监督的作用。而且,每到年底或什么节日等,总是要邀请监督员去意思意思,临走的时候还送点小礼物。邀请什么样的人担任监督员,想要监督员说些什么,有关部门早已“统筹”考虑:不为他们说话的,他们是不会邀请你担任监督员的;邀请你担任监督员,他们也会通过各种手段,让你按照他们的意愿说话。

 有关部门能够让行风监督员“听话”,对水价、电价等听证会的代表,有关部门也同样能够让他们“听话”。如果那些不听话的代表,稍微操作一下,可以不让他们入选成为代表;即使不小心让不听话的代表成为了代表,也可以不给他发言的机会。另外,对入选的听证代表可以事先进行“沟通”,用一些手段让代表们“统一思想”。哈尔滨水价听证会的13名消费者代表中,只有一名退休教师坚决反对涨价,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而且还有代表“被代表”了,其中是不是有着这些见不得人的因素呢?对此,肯定有不少人是持怀疑态度。

 当前,究竟有多少听证会的代表“被代表”了,民众虽然不知情,但让很多人感觉这种现象是相当程度存在的,从一直以来的各种听证会成为“听涨会”之中也可见一斑。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听证会被民众称之为“听涨会”,水价、电价等总是逢听必涨。而这种逢听必涨,和代表是不是真的代表民意有着极大关系。如果听证会代表都“被代表”了,那听证会不变成“听涨会”才是怪事呢。规范听证会,首先要听证会代表不能“被代表”。[详细]

要提高听证制度的民意含量

中国的听证制度在推行初期,曾被社会广泛关注,并得到了各方面的热烈追捧。但近些年来,有些地方的听证会未能产生如期效果,在实践中走了样,使得听证制度陷入了尴尬境地。

听证会本是民众表达意见和政府吸纳民意的重要形式,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民意代表参加才能符合法定要求,但有些地方的听证会虽然邀请代表报名参加,最终却被曝公众“零参与”;听证会的召开就是要让民意代表就政府拟定的方案充分发表真实意见,既可能是同意或赞成,也可能是否定或不赞成,但到目前为止,鲜有出现政府方案在听证会上通不过的现象,于是价格听证会在一定意义上被民众看成了“涨价会”;听证会是进行公共事务决策方案的选择和商定,理应让利益相关方都有代表参与,但有的听证会却对代表人员进行事先安排,以至于个别地方还出现了“听证专业户”这种“常任代表”;民意代表参加听证会,既是在行使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但听证会有时却与“经济效益”挂钩,主办方要给代表们补助“车马费”或“误工费”,甚至出现了“发钱的听证会就参加,没钱的就不来”的情景。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中国有些地方的听证制度运行中,代表产生方式欠透明、民众参与积极性不足、民意代表性不够和专业性不强、民意表达法律保障乏力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听证制度的民意含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正是因为有些地方的听证制度在执行中民意含量偏低,其吸纳民意、提高决策公共性、维护社会公正等功能也就难以充分释放,而这些听证会举行中出现各式各样的不足,被老百姓视为走过场,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能不说,这会损伤制度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提高听证制度的民意含量,解决听证制度面临的尴尬处境,首先应考虑完善制度,增强听证代表选择的合理性,要在不同阶层、区域、单位之间进行适度平衡,实现听证事项的利益相关方都有代表参加,而且要提高代表的责任心和专业化水平,让民意不仅具有代表性,还有能力真实、充分、有效地表达意见。其次,不妨增加听证会的透明性与公正性,将代表表达意见的情况、政府采纳民意的情况进行公开,即便是政府不予采纳,也应当依法作出解释,并及时地反馈给每位代表,甚至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只有民意得到充分的尊重,听证制度运行中的各种不足才有望克服,听证制度的权威才能得以强化。[详细]

听证会是政府定价必须走的一个程序,之所以设置这个程序,就是为了搭建一个利益博弈的平台。而考察一个听证会是否“作秀”有两个前置条件,即首先要将涨价的详细理由公之于众,消除消费者质疑;其次要各利益方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为政府定价提供全面参考。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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