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闯红灯免罚:执法要人性化但不能人情化

10月8日,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2013年起司机闯红灯扣分从3分提高到6分。两次闯灯就得重新考试。10月11日,交管部门表示,司机在刚变红灯时没刹住车过线,视频设备一般不会记录为闯灯,不会处罚。[详细]

“误闯红灯可申诉免罚”、“闯红灯刚过线立即停车不处罚”,无疑合情合理、也合法。既合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规定,也符合《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要求。

误闯红灯免罚,算是人性化之举,裨益于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只是,“误闯红灯”、“可免罚”究竟谁说了算?这个问题不但事涉权益,还关乎公平。

不少网友也有担心:这些“可免罚”“不处罚”的从宽要求,会不会蜕变为消解法规严厉性的漏洞?比如,一些特权车辆、“有背景”的关系户,即使故意闯红灯,也会被以“误闯”为借口而“免罚、不处罚”?同时,那些“无权无势”的普通车主司机,即便确实“误闯”、“立即停车”,也会因申诉无门而最终仍被严厉处罚?

考验执法者能否顶住权力“打招呼”,能否拒绝权力寻租,避免“人性”异化为“人情”,对执法者的清廉与公正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防止人情化,标准须细化

为了最大程度地压缩特权车以及权力寻租现象,公安部交管局理应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充分考虑到究竟有哪些情况属于误闯红灯,而那些现象不应列入误闯红灯,必要时还应该动员民众参与讨论。管理一旦细化,就必然出现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的法律条文所不及之处,就必然要赋予执法者以自由裁量权。有自由裁量就会有争议,有争议就要有辩论和监督,才能保证“自由裁量”不成为单边裁量,成为无可制约的选择性执法。

同时,在处理“误闯红灯”等问题时应开诚布公,权力运作应透明,把具体的处理情况晒到网络上,以便于民众监督,减少可能出现的猫腻。“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阳光也是让一切猫腻遁形的最好工具。唯有辅之以信息的公开透明,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职能,“刚过线免罚”的良善初衷才不会异化。

此外,为减少扯皮现象,交管部门还应该减少驾驶员误闯红灯的客观原因,比如有时驾驶员闯红灯与信号灯存在问题有关,有网友称,“有些红绿灯没有黄灯过渡,被树叶遮住,设置不合理等等,管理部门不能只管制定规则,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却跟不上。”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详细]

申诉免罚应责任倒置

误闯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机非主观故意,另一种是紧急情况下的故意误闯。前者更为普遍,而且,当事司机也没有挨罚的责任。遗憾的是,相关部门给给出了同样的“除了通过法制员审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纠正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的建议。换言之,因职能责任而导致公民误闯红灯,当事人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昂的申诉成本。这从责权对等的角度考量,显然有失公允。

在司机非主观故意的误闯判罚上,应该明确两点:一者,交通标示等设置应穷尽自我责任,一切因设置不规范、甚至有钓鱼嫌疑的错漏,误闯的责任都应该由职能部门承担;二者,一般性误闯应当责任倒置,统一由交管部门自纠,因误闯判罚还涉及罚款,按照无赖假定原则,当事部门很有可能疏于纠错,那么,对于不能纠错的误判,职能部门也应承担误判责任,以此倒逼其判官角色的公正与清明。

重罚可以,但误闯红灯申诉免罚应责任倒置。不然,几个人有时间和精力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上纠结6分呢?农民工维权路径与讨薪秀的尴尬,已经是前车之鉴了。

误闯红灯免罚,考验着执法者的能力。只有每个细节落实到明文规定,才能让所有交通参与者感觉到更加公平。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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