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传涛
民革中央将提案修订婚姻法,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记者获悉,民革将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3月2日中国广播网)
孩子10岁以下的父母不能协议离婚——听起来,这是一个致力于使家庭在形式上更加和睦、更加稳定,也更能促进孩子成长的提案。可是,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为什么是10岁这个门槛,孩子大于10岁时,父母离婚的伤害性就小了吗?家庭就不应该保持稳定吗?如果离婚自由度可以缩紧,那么,法律是不是可以规定所有的家庭都不能协议离婚?为了确保天下太平,法院或民政局是不是也可以拒绝办理离婚业务呢?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可是,一些提案或议案却往往认为,只要法律作出修改,就能让所有的家庭念上好念的经。这是权力或者是法律的万能理论。同时,清官也好,法律也罢,有时是很难断得了家庭俗事的。两口子闹离婚,有时没有那么多的对错之分,有时也不会出现必须要接受谴责的那个人。拿离婚最常见的一个理由——“感情不和”来说,这事就没法跟道德扯上关系。
再说说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一种非常温和、和谐的离婚方式,是家庭成员可以坐下来处理离婚争议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这种离婚方式比法院的强制判决更容易让人接受。即便该提案,本着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了协议离婚的发生率,但也很可能让协议离婚变成判决离婚。当夫妻两口无法在一起生活,却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硬撑着,夫妻二人势必会选择以更加激烈的方式保持并不和谐的婚姻,而最终的结果无非也是走向离婚。而在更为激烈的婚姻生活方式与争吵不断的琐事中,10岁以下的孩子恐怕会受伤更多。
本质的问题在于,婚姻自由,几乎是全世界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观念是所有国家的婚姻观念,在我国也赫然写在《婚姻法》之中。如果我们选择拒绝一些家庭的协议离婚,则无异于选择放弃婚姻自由这一基本的法理精神。无疑,这是与世界婚姻观念背道而驰的,也是与有违公民基本权利的。
所有关于约束私人权利的提案议案,都应该要考虑的一个基本问题——当下公民的自由权利是不是已经到了必须要约束的地步了?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或者说在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最应该先约束的是哪一项?靠约束私权利,是不是能在道德上获得正义?
对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立法工作,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里,我们修订或完善一部法律的基本信条应该是,在最大的程度上约束公权力,同时,赋予私权利以更大的自由空间。只有这样,才能在道德上获得最大的正义。如果我们没有按照这样的精神去做,处处对私权利进行紧逼而对公权力不管不顾,就永远建不成真正的公民社会。(载3月3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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