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厘头的“无犯罪证明”亟待规整

2015年08月27日09:14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无犯罪证明”是“奇葩证明”之一种 “无犯罪证明”是“奇葩证明”之一种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学进

  26日这天,有两则“无犯罪证明”的消息引爆了网络:一则来自《现代快报》,称,河北石家庄的乔先生因子女要上学,被要求来户籍所在地常州开具自己的“无犯罪证明”;另一则来自《新京报》,称,四川雅安市民陈先生办理退休手续被要求开具“无犯罪证明”。有趣的是,两地民警在开出证明后,都对是否要开具此证明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两张“无犯罪证明”的荒诞性不言而喻。父母有前科,子女就不能入学了吗?果真如此,乔先生就可以一纸诉状将当地教育部门告上法庭,告他们违反了《宪法》、《义务教育法》。同样,陈先生也根本无需开具“无犯罪证明”,因为没哪条法律规定有前科的人不准退休。

  读书要开“无犯罪证明”,就业要开“无犯罪证明”,退休要开“无犯罪证明”,甚至有一位广州阿姨去寺庙清修也要去派出所申办“无罪证明”,太无厘头了。虽然近来“奇葩证明”遭到了各界的猛烈炮轰,但仍然按照其惯有的运行轨迹在折腾人,欺负人,泛滥成灾。

  百思不得其解,“无犯罪证明”到底能证明什么?是证明事主以前犯过罪,以后也有犯罪的可能?还是证明此前没犯过罪,今后也永远不会犯罪?这是什么逻辑?一个人以前没犯罪,不代表以后不会犯;一个人以前犯过罪,不代表以后必定会犯。这样的道理不难理解。因此说,公民的清白是很难证明清楚的,更不能自证清楚的。即便有前科,狡猾的事主也大可从专门代办“无犯罪证明”的某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办一张假证蒙混过关。说穿了,“无犯罪证明”这个东东并不靠谱,指望一纸“无犯罪证明”保证单位太平无事,实乃痴心妄想。

  “无犯罪证明”除了对某些事项、某些部门适用,如公民申请出境、移民或报考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涉及敏感机密的关键部门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申办一般事项和参加普通工作,公民无需“自证清白”。因为国家没有任何一项法律规定公民有“自证无罪”的义务,除非公民个人在某些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为自己证明清白。根据刑事诉讼法原则,公民无需自证无罪,司法机关才有义务有职责去证明哪一个公民有罪。

  事实上,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有法律人士认为,这只是说明了曾有犯罪前科者有告知的义务,而并没有强调无犯罪记录者有自证的义务。我的理解是,该规定并非禁令,即凡是曾有犯罪前科者都不得就业。而某些单位和部门恰恰将其当做禁令,拒录有前科者。

  依我说,“无犯罪证明”的积极意义有限,消极意义却很大。其不仅让那些开具“无罪证明”的清白公民遭受人格侮辱和奔波劳累之苦,更让那些曾有犯罪前科的归正人员遭遇就职歧视,将他们拒之于社会大门之外,剥夺他们重新就业、重新做人的权利和机会,再次成为无业游民,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分子,危及社会稳定。

  我这不是说要一概取缔“无犯罪证明”,而是主张要对其进行规整。这项工作最好由公安部牵头做。虽然公安部日前发声18类证明不应找公安机关开,其中就包括“无犯罪证明”,但这并不能遏制“无犯罪证明”的泛滥态势,公安部尚需进一步厘清其适用边界和范围,尽可能缩小它的适用范围。要明确哪些事项、哪些部门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公民出具“无犯罪证明”,舍此之外都不必出具。总之,所有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业都不能任意地要求公民“自证无罪”。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犯罪记录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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