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暴力挟持前女友,仅拘留20天?

2015年11月18日09:30  新闻专栏  作者:顾则徐  
岳阳民警暴力挟持前女友一案处理结果存疑 岳阳民警暴力挟持前女友一案处理结果存疑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公安厅宣传处官方微博透露,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决定对岳阳市公安局民警顾文涉嫌非法拘禁和猥亵行为,由厅纪委、督察总队、法制总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由于此前岳阳警方10月14日

  已经对顾文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理,因此,应该认为此次

  湖南省公安厅是对顾文一案重启调查。

  从媒体已经披露的案情来看,此次湖南省公安厅对顾文重启调查是必要的,因为10月14日

  岳阳警方对该案的处理轻得实在是显而易见到了荒诞程度,已经可以称之为“错案”。错在哪里呢?就刑事而言,关于顾文本身有两大错:一,顾文行为理应适用《刑法》而仅仅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犯了罪与非罪的定性错误;二,顾文行为理应构成多项罪行,但仅仅被局限为了“非法拘禁和猥亵行为”,犯了罪名定性错误。

  岳阳警方10月14日对外通报称顾文的行为发生于“9月24日两人争执过程中”,这一说法是可笑的。9月24日顾文对原女友廖桐的基本行为并不是什么“争执”,而是有预谋的暴力挟持,是以暴力手段进行非法拘禁以泄愤,如果说过程中廖桐有什么“争执”,那是属于抗拒或反抗。如果把暴力挟持和抗拒之间的行为对立,定性为“争执”,全世界就不存在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伤害罪乃至部分杀人罪等等,而只能认为都属于“争执过度”了。

  顾文行为的预谋性由他非法使用手机定位之类技侦手段追踪廖桐所证明,然而非法使用技侦手段这一行为的意义不限于这一点上,而是构成了又一犯罪嫌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除对廖桐进行手机非法定位外,顾文还非法查取了廖桐新车等信息。从媒体透露的现有信息看,顾文并非技侦手段直接的或唯一的操作者,因此,这是一个共同犯罪行为,也即为顾文对廖桐进行手机定位的那些人与顾文一起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与顾文共同犯罪的那些人不局限于社会人员和机构,而是利用了警方技侦渠道,则相应的警方人员又应该构成相应的职务犯罪嫌疑。也即,顾文一案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作案团伙,该团伙如果不止为顾文提供“服务”,而且也为他人多次提供“服务”的话,其犯罪性质将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属于顾文本身的犯罪行为,而且也是顾文一案的“案中案”。

  廖桐被暴力挟持过程中被胁迫脱光衣服,她说她是趁顾文试图实行强奸解除汽车安全带时裸体逃跑。顾文是否构成强奸罪仅凭这一情况很难确认,就现有媒体披露细节而言必须存疑。然而,顾文另一可以存疑但具有很大可能性的罪名是杀人罪。为什么这么说呢?还在实施暴力挟持之前,顾文已经在廖桐的新车车身上刻上了“死”字,暴力挟持过程顾文也表达了“弄死”廖桐的意志,这些都已经证明顾文具备了杀人充分故意。然而,仅有杀人故意尚不能充分构成杀人罪,是否构成需要详尽调查更多的行为细节。由于杀人罪(哪怕未遂)是一个严重罪名,因此,只要有责任性,侦查人员就应该非常严肃对待,绝不放过顾文任何一个行为细节并搜索其环境物证。

  进一步说,非法拘禁这一罪名也是可以存疑的。所谓存疑并不在顾文是否有罪上,而是在顾文到底构成非法拘禁还是绑架上。为什么呢?9月24日以前,顾文有一再向廖桐索要莫须有的5万元钱款行为,这已经构成绑架罪的可能故意,如果9月24日暴力挟持过程中,顾文有明确的再次索要行为,那么这一故意就完全坐实了,其暴力挟持行为不再属于非法拘禁,而是属于了绑架。比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量刑严重得多。同时必须要考虑到,不管顾文是否构成绑架罪,由于他实施暴力挟持时向路人声明自己是警察执行公务,这一行为尽管按照现有法律难以单独构成罪名,但却构成了必须从重量刑的要件,不然,岂非以后只要一亮警察证就可以“执行公务”而不需要承担刑事后果?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民警 挟持 前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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