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公布2005年十大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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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3:40 信息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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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 周桂平 邵 蓝 摄影 时报记者 聂奇文 2月20日,东莞两级法院公布2005年东莞十大案件,其中建国后第一宗因悬赏而引起的诉海关行政案件、以假身份证制造诉讼诈骗等案件备受关注。 1 “线人”诉海关补发奖励金
案情回放:2000年11月,张某富向太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举报称富某厂长期倒卖进口料件给东莞大朗的个体户。原告共提供了9次举报线索。2003年5月,东莞市中级法院判决富某厂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富某厂走私案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22242.3元。依照规定并经黄埔海关审查批准,同意向原告发放奖励金26万元。太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在2002年9月预先交付2万元给原告、2004年8月又交付24万元。 张某富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补发奖励金人民币176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部分违法所得没有实际上缴国库,不属“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原告要求发放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6055元相应奖励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法官点评:该案是建国后第一宗因悬赏而引起的状告海关行政纠纷案件。被告发放行政奖励金人民币26万元的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无需再奖。 2 诈骗货款1000多万元 案情回放:2004年2月,黄某、邓某出资成立东莞市黄江某电子厂。该厂成立后,即采取先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并及时付款,骗取信任后大量购货,并拖欠货款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至2004年6月,共骗取共117家供应商价值人民币11949137元的货物。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部分赃物,并已退还供应商。 法官点评:此案警示经商者们在交易前有必要摸清对方的底细,且在发现与对方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况下要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 生父卖儿还赌债坐监两年 案件回放:2004年11月,肖某以儿子肚脐发炎需外出就医为由,骗走儿子,以人民币4800元卖给韦某彪夫妇。肖某偿还赌债后即潜逃。同年11月,肖某返回东莞市找到张某艳,称男婴在送外就医时被几名男子殴打致死,张要求报案。在公安人员询问下,被告人肖某主动交代了卖儿偿债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肖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肖某拐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目的是偿还赌债,而赌博是法律禁止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应认定情节恶劣。 4 车行含糊承诺“全保” 保险公司无责 案情回放:2004年4月,张某刚与某车行签订《汽车认购合同》,约定由张某刚向某车行购买某款客车一辆,价格36300元,包含车身价、附加税等,其中保险费注明是“全保”。合同签订后,某车行应买方的要求,将车主更改为张某英,并办理了保险和车辆入户登记手续。投保的险别为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等,但未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险。2004年5月27日,张某刚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谌某死亡。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张某与谌某负同等责任。张某刚支付赔偿金97500元。张某刚、张某英向保险公司报案及索赔,但保险公司告知他们涉案车辆并没有办理第三者人身损害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该车行向张某刚、张某赔偿92625元。 法官点评:法院判决肯定了“第三者人身损害险”应属于“全保”的范围。 5 商家接受冒名刷卡担责7成 案情回放:2005年1月3日,张某根发现钱包被盗,其中包括龙卡信用卡。后经查询,其信用卡在挂失前在姚某深经营的某电讯器材服务部消费11200元。张某根认为,其信用卡是附彩照的信用卡,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时,应核对持卡人相貌与相片是否一致才可以接受消费。法院认为张某根对此事件应负部分责任,责任应以三七分成。姚某深应承担张定根损失7840元。一审后,姚某深不服原审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关于经营者审查义务是否已完成,应根据银行有关业务的操作规定,再结合具体的案情来认定。至于责任的分担,则应审查持卡人及经营者各自的过错程度,按过错来分担。 6 色诱抢劫团伙被判刑 案情回放:陈某等9名男性被告伙同黄某等8名女性同案被告,在2004年11月至12月间,多次以提供按摩服务为由,先后将4名被害人骗至出租屋内实施抢劫,抢劫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761元、港币2210元。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分别判处17名被告两年至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10000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 7 开发商违规收费被判退还 案件回放:2002年12月至2003年8月期间,王某兴等28人分别与东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收楼时一次性付清入伙费用,但未明确入伙费所含事项及具体数额。东某公司收取了上诉人手续费3000元。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份期间,现某物管公司代东某公司向王X兴等人收取了管道煤气材料费3000元、门禁系统材料费1200元和纯水直饮材料费2000元。后王某兴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某公司退还上述费用中的部分款项。 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决东某公司退回管道煤气材料费3000元、部分门禁系统材料费200元,物管公司就退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限东某公司支付王绍兴等原告违约金。一审判决后,东某公司提出上诉。东莞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法院认定东某花园开发商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属于应纳入房屋销售价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商的收费行为属无效行为,判令其退还相关费用。 法官点评:商品房开发商在销售价外收取如入伙费、配套费等费用是否合法,社会普遍关注,也是目前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的热点问题。������ 8 借款不能收回告见证律师 案情回放:曾某是东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年6月9日至2004年1月12日陈某先后3次,共借给东莞市裕某东实业发展公司和李某人民币140万元,约定裕某公司以其财产、地产和李某的个人财产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曾某代为书写首笔借款的收据,并作为见证方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裕某公司及李某均未依约归还三笔借款。法院分别判令裕某公司和李某返还借款和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故中止执行。原告认为判决无法执行是被告见证时未尽义务造成,故诉至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求被告承担判决不能执行部分的损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律师在见证事务出现争议时,其见证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见证不等于保证,见证人只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9 假身份证制造诉讼诈骗 案情回放:2004年4月,马智宏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东莞某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向其出具《付款计划》,承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85000元未支付,并承诺于2004年3月31日前付清所有欠款。一审时,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马智宏提交的《付款计划》上所盖的“东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印文确认与被告提供的取样上印文是同一印章盖章而成;并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785000元。东莞某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中院前往“马智宏”提供的身份证住所地调查其身份问题,确认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为假身份证。法院传票传唤了被上诉人本人到庭陈述,被上诉人拒不到庭。中院撤销东莞市人民法院东经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马智宏”对上诉人的起诉。 法官点评:本案实际为一起诉讼诈骗案。被上诉人提供了假身份证,并拒不到庭;债权凭证的来源不明。 10 工厂污染损害果园判赔2万7 案情回放:张某新的工厂与张某辉经营的果场相邻。2003年3、4月间,张某辉向东莞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投诉,称其果场受到被告工厂排放的废气影响而出现果树叶片、花穗受害及果树死亡的情况。2003年5月,东莞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出具了一份《关于南城区张某辉果场污染事件的调查报告》,认为被告工厂所排放的废气对原告的果树有所损害,损失额为27337.5元。2003年5月,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告作出责令停止熔料工序的生产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2003年6月,张某辉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新赔偿经济损失386750元。经实地观察,张某辉果场的管理比较完善,其赔偿费可以酌情增加。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新赔偿原告张某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7.5元。 法官点评:目前我市还没有成立一个农业损失司法鉴定部门,法院大胆采纳了农业局的鉴定结果,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额,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