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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里办丧事 闹腾七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1:55 北京晨报

  吵得汽车响警报 吵得邻居睡不着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市郊”被纳入到城市管理中来,不少往日耕田务农的农民也与城里人一样,搬进小区住楼房,当上了业主。然而,两种不同的生活习俗和文化之间的冲突却时有发生。日前,海淀区八宝庄小区内就发生了一次夜办喜丧扰民的事件。为此,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委员赵书与本报记者一同前往该小区进行了调查。

  

夜里办丧事闹腾七小时

  赵书

  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委员 民俗学家

  现状解析

  改变旧习俗

  需要磨合期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以前的一些城乡结合部如今也被纳入了城市管理,农民们告别了土炕平房,住进了小区楼房,但仍然保持着原来村里的风俗习惯,却不知如此一来,对其他小区居民构成了不同程度的打扰。比如,大办喜丧就是一个例子,据说在海淀区四季青地区某个小区内,曾有一户人家丧事连续办了3天的“纪录”。

  民俗学家赵书委员分析认为,风俗的存在条件之一即“公众行为”,但在农居混杂的情况下,无论是大办喜丧还是楼房养鸡,都已经不是“公众行为”,因此需要入“乡”随俗,尽快磨合适应。“文化空间变了,婚丧嫁娶的文化形式也得跟着变。”

  他表示,好的风俗习惯应该大力发扬下去,不妨碍他人的习俗应该予以尊重,影响到他人利益的怎么办呢?“咱们老北京的经验是,短期的事提前向邻里打招呼,比如这几天家里来客人比较多;长期的事要经邻里同意,比如‘养狗问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有缘住在一起,就形成了共同的利益集体,理应相互照顾、包涵,保持平和心态去相处。

  现场调查

  楼下搭灵棚 哭丧到半夜

  喜丧声大“吵响”汽车

  “你们没瞧见,那天晚上我们这儿可热闹着呢!” 海淀区八宝庄小区4号楼的一位大妈听说赵委员来了解10天前这里的那场“喜丧”表演,便打开了话匣子。据她介绍,当天晚上5时,小区6、7号楼之间搭起了一个帐篷状的舞台棚,一个名为“双槐树民间艺术团”的演出团体正在里面表演。“帐篷的西边就是灵堂,八九个戴黑箍的人就坐在那个表演者旁边。”死者是小区内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家属们便在小区内搭起了灵棚。一时间,音乐声、演唱声、哭声、议论声都混在了一起,连带后面楼下停放的汽车的警报器也凑热闹似的跟着响了起来。

  睡不着觉下楼看热闹

  熟知民俗文化的赵书委员问:“他们是办‘喜丧’的?”“对啊。这家原来是住在这儿的农民,后来征地建房,他们就搬进楼房了,可还保持着农村人办丧事的习惯。”大妈表示,小区里近千户居民都要因此跟着“祭奠老人”。另一位小区居民虽然也搬着板凳去看表演,却也不禁抱怨:“可不是?从那天我下班开始,小区里就没安生,一个大喇叭播放音乐,声特大,别说睡觉,连电视声音都听不见!只好下来看他们演什么。”据了解,此次“喜丧”表演一直到当天夜里12时,足足持续了7个小时。

  不少居民反映太扰民

  对此,小区里不少居民都表示,虽然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和风俗,但在夜晚如此敲锣打鼓地大办丧事,实在有些扰民。

  “农民住进楼房,适应城市生活,这还需要一个过程。”赵书委员将农村文明和城市文明的冲突形象地比喻为“扛着锄头上电梯”,引得周围的居民笑起来。“其实,不同风俗只有地域和时间上的差别,没有先进、落后之分。”赵委员说,“就是刘翔跑起来想要停下,还有个缓冲不是?更何况农民刚刚搬进社区,旧习俗一时半会儿还来不及改。远亲不如近邻的,住在一起应该有个平和的心态,相互学习。”一席话说得大家点头称是。

  委员建言

  应制定《社区公约》

  1、在小区里大办丧事反映了当前社区管理方面的空白和滞后。社区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细胞,应充分发挥社区管理的作用,制定适应农居混杂情况的《社区公约》,引导农民和居民互相学习。

  2、搬上楼房的农民应该入“乡”随俗,尽快改变与城市生活相冲突的旧有习俗。

  3、小区居民应该保持平和心态,理解农民适应城市生活需要一个缓冲、转变的时间过程。

  

夜里办丧事闹腾七小时

  在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里的丧葬流水宴就设在几个临建的大帐篷里。据了解,这个流水宴一连摆了好几天,给周围居民带来很大影响。 车鸣/摄

  权威回应

  ●海淀区城管大队:

  丧事扰民可电话举报

  城管条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这种“喜丧”行为,但如果确实存在扰民情况,居民可以拨打城管热线,城管人员有权对此行为加以制止。晨报记者 姜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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