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育者多休产假3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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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2:31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近日,乌鲁木齐市出台新办法,整合了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的有关奖励规定,对奖励优惠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晚育者产假可以再增添30天。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劳务,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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