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已比较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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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2:31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9日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六审稿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草案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较好地体现了依法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实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有机统一。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在所有权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法律责任上,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的主要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既肯定了改革发展成果,又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了空间。草案还注意了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相关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对黑网吧处罚应更严厉 据新华社电 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参与分组审议人员认为,草案应对违法的网络运营商等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侯义斌委员建议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上明确对未成年人上网的保护措施和机制。他建议,增加“国家鼓励通过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教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超时运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