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肯定环保民间组织作用的深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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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3:10 舜网-济南时报 | |||||||||
潘洪其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近日在2006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表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环保工作出现了历史性的转变,民间组织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支持、监督环境保护,也应该在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10月29日《北京青年报》)。
较长时间以来,尽管环保民间组织在团结和凝聚环保力量,促进政府与公众、国内与国际的联系与沟通,履行环保监督和环境维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许多环保民间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一样,还是受到了各种误解甚至歧视。有人总是担心,民间组织发展会削弱政府的职能和权威,会影响社会稳定。这种局面妨碍了环保民间组织更积极地发挥作用。所以,这次环保总局对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予以肯定,堪称一个难能可贵的姿态,具有非凡的意义。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阵痛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利益面临重组与分配,政府为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民间组织通过协商、谈判、游说、听证、监督等理性化、程序化的活动,将有效分担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普通公民之间充任中介角色,起到缓冲、减压的作用。在一些发达国家,环保民间组织已经成为保护环境的中坚力量,并与政府建立起了良好的互动与合作关系。 在中国,环保民间组织这些年的发展证明,只要政府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培育和引导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他们就能有针对性地弥补目前公众参与环评存在的不足,帮助解决公众“不知道如何参与”的问题,在“大环保”格局中发挥更多建设性的作用。以著名的“怒江建坝之争”和“圆明园防渗工程之争”为例,一些环保民间组织集合了一批环保工作者、专家学者及社会活动人士,发出了强劲的声音,对有关方面的主张构成了有力的制约。经过近一二十年的磨炼、积累,中国的环保民间组织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水平,在此条件下,政府积极肯定其地位与作用,并以开放的姿态着手与其开展合作,以实现环保领域的“善治”,当是明智之举。 环保民间组织历经艰难终获肯定,对其他领域的工作也具有启发意义。环保民间组织这些年来的努力证明,民间组织虽然不像政府那样掌握公权力,但有时同样能够积极有效地行使社会治理职能;民间组织并非只能给政府打下手,在某些条件下,它甚至可以出任“主角”,发挥政府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结果,不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将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变得和谐有序,使社会结构趋于合理和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