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已比较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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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6:4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9日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
焦点1 鲜明体现基本经济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草案六审稿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草案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更加鲜明,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体现了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 焦点2 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在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 经过多次修改后,目前的草案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案其他诸多具体规定,也都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精神。 焦点3 未规定住宅用地70年后是否交费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 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关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一些常委会委员同时提出,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深入研究。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在续期是否交费上留下“活口”……物权法草案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切身权益。 物权法,与十三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围绕焦点问题,四年来社会各界充分表达意见。一个个重大问题在激烈争论中凝聚共识,法律草案日趋成熟。 从一审到六审,再到以后进一步的审议,物权法正在创造着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这部法律的出台过程,必将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新华社) 新闻链接 北大教授一封信引发《物权法》方向之争 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并广泛征求意见。 去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在网上发表《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称《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社会主义方向。” 此后,事态的发展出人意料:物权法草案没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进行“五审”,也未被列入今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