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可用治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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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08 沈阳网-沈阳日报 | |||||||||
新华社青岛10月29日电(记者刘宝森、徐冰)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新规,青岛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9种大病的医治。 根据规定,青岛市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9种重病或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医治。这9种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
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在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必须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应提供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按照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规定的9种重病或大病,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提取到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