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错标小数点 保险公司多付60余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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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08 沈阳网-沈阳日报 | |||||||||
新华社贵阳10月29日专电(记者何云江)因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单中标错了一个小数点,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决多付60余万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就一起“差错保单”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50多名投保人将按保单约定的倍率获得支付。 1997年12月,贵阳市第二帆布制品厂与贵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50多名职工投保购买了63份“福寿安康”保险。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标错一个小数点
2006年5月中旬,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按单支付。保险公司以“保险险种依法律规定其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督部门审批,而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与保监部门审批的费率明显不符,相差十倍,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保险费率表载明的费率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明显不符,投保人应当知道”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费率虽与保监部门审批的费率不符,但因保险公司笔误,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费率表给投保人,致使50余名投保人相信合同中11.9的回报率约定。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业的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方面拥有信息优势,且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