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修正弹劾领导人条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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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1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本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立法院”法制委员会11月20日初审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正副领导人即使未犯“内乱或外患罪”,“立法院”仍可提出弹劾案。 根据现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2条规定,“立法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5项之规定,对正副领导人犯“内乱外患罪”,得提出弹劾案,国民党“立委”李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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