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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事件网民调查报告公布 官方下午在线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2日01:41  京华时报
躲猫猫事件网民调查报告公布官方下午在线答问
云南网发布“躲猫猫”事件调查报告全文。本报记者董世彪摄

  本报讯(记者王鹏)昨天凌晨,云南省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在网上公布了躲猫猫事件报告。昨天上午,云南省省委宣传部向媒体回应了相关质疑,并表示目前网民的调查已告一段落,将等待司法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处理此事,并公布最终结果。

  前天下午4点多,调查委员会成员开始着手整理调查报告。昨天凌晨两点,调查委员会在网络上公布了最终的调查报告。报告详细讲述了调查全程,但报告中并无最后的调查结果。撰写报告的网民表示,“我们只能保证我们的良心、责任能在这一天得到体现”。在报告中,调查委员会原文转述了当地公安部门对事件的答疑,解答了此前网友提出的部分问题。

  昨天上午,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称,报告公布后,有网友质疑为何没有观看监控录像和与犯罪嫌疑人会面。针对这项质疑,他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团体不得干涉案件的相关审理和调查。因为调查委员会尚属首创,准备工作存在一定不足,在不影响司法规定的前提下,网民的意愿难以实现。

  对于调查结果,伍皓称,宣传部门无意通过一次调查,来统一网民思想,“我们尊重网民多元化的思维。对于调查结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伍皓称,事发后,国新办网络局对云南省的做法表示支持。这次调查行动旨在为网友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参与平台,提供一个进入事发现场的机会。宣传部门目的是满足网友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非进行司法调查。

  据了解,本次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已告一段落,调查行动在调查报告出炉后便已结束。

  今天下午4点,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等人将在云南网(www.yunnan.cn)在线回答网友疑问。

  观点争锋

  名字:张建伟身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管机构何不破例到底

  既然允许他们来,就得提供充分的条件。如果现在又以法律条文来阻止接触,只会更增加人们的疑虑,跟官方的意图背道而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活动过程表示质疑:“这原本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公安机关恰恰又没有把握好这个机会。这种调查应该是一次独立调查。但2月20日的整个调查实际上是在警方的控制之下展开的,获得的信息也是由官方提供和操纵的。”

  他解释说,要使调查委员会查明真相,就应该给予他们接触核心证据、核心人物、核心事实的机会。所以就必须提供与犯罪嫌疑人普某以及同监舍人员独立会面、交谈的机会。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否则没有办法接近真相。当然,按照法律,除了律师,看守所以外的人的确是不能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但是,调查委员会本来就是一次破例,就应该赋予他们特殊的权力。既然允许他们来,就得提供充分的条件。如果现在又以法律条文来阻止接触,只会更增加人们的疑虑,跟官方的意图背道而驰。这不是一次真正的调查行为,网民不可能真正地发现真相,存在重大的瑕疵。

  张建伟还称,官方是想把事情做好,增加透明度。对于个案本身,官方的出发点是值得赞赏的,但从活动过程来说,只能认为这是一次官方的危机公关。此外,即使这次网友能查明真相,这种方式也不应该并不可能常态化、制度化。公安机关不应因为网民有疑虑,就由他们组织调查,而应从一开始就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信息的透明化,让人信服。

  他还表示,网络上的很多声音其实也是非理性的。网民获取的信息是片断的,得出的结论也未必公正。所以同样不能因此来影响司法的独立性。现在的问题是要从根本上重建对司法制度的信赖,其实也是对法治的信心。

 

  “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节选)

  车上拟定5大调查方向

  2009年2月20日上午8点30分,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建的“躲猫猫”事件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15人在云南省委门口集合,乘车前往50公里外的晋宁县。

  大家一致同意,调查工作安排如下:1.听取晋宁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情况通报,然后进行提问;2.前往看守所案发现场查看;3.向事发当时的值班民警、看守所医生咨询情况;4.询问“躲猫猫”事件中与死者李荞明同一监舍的当事人和目击者;5.查阅事发当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查阅看守所值班日志、死者病历、尸检报告等相关文字卷宗。

  “躲猫猫”一词被否认

  10点24分,委员会成员一行到达晋宁县公安局会议室。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向调查委员会和媒体记者进行了“2·08”(事件)的情况通报:

  2009年2月8日17时50余分,晋宁县看守所值班民警接到9号监舍有人受伤报告,值班民警立即赶到9号监室查看,发现在押人员李荞明已受伤昏迷。12日6时50分左右,李荞明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晋宁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并于2009年2月10日,将李荞明受伤一事调查情况通报晋宁公安局;(:)2009年2月8日下午,晋宁县看守所在押嫌疑人普某、李荞明等人在玩游戏时,因发生争执,普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李荞明头部右前额撞击在坚实门框上受伤,李荞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闫国栋再次强调:2月12日上午10点30分,晋宁公安局接受媒体采访时,晋宁警方并没有说出“躲猫猫”一词。

 

  警方回应网民疑问

  调查委员会开始提问。调查委员会副主任边民:晋宁县检方既然在第一时间介入了案件,希望看到检方的技术报告。

  检方回答:2月12日,晋宁县检察院委托昆明市检察院进行了尸检,到目前为止,鉴定报告尚未作出。

  调查委员会副主任边民:李荞明监舍里是否有监控录像?

  晋宁公安局闫副局长回答:没有。

  委员王新云:警方现在已经把死者等玩的游戏定性为娱乐性游戏,而不是施虐性游戏?

  闫国栋副局长:经过对9号监室当时所有当事人目击者的调查证据显示,是娱乐游戏。他们是在警察巡视之后的空档,擅自进行的。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在监室内被禁止的。确实要娱乐,比如打扑克,需要先向民警报告,在民警同意后进行。

  委员杨之辉:在李荞明事件之前,有没有过打架的情况?

  闫国栋副局长:没有过,在9号监室以前没有发现过。

  委员王雷:我想问下局长,这个案子发生后,为什么我们警方没有回避侦查?

  县公安局长达琦明:刚才检察长介绍了,公安机关案件的管辖一是根据案件类别,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必须依法立案。二是受理的范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伤害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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