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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给消费者的四大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17:44   法律与生活

  文/陈昶屹

  7月1日,被喻为“中国维权圣经”的《侵权责任法》将正式施行。该法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利,这意味着,维权 环境与权益地位都在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

  权利一:缺陷产品无过错赔偿权

  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义务及召回义务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 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 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丰田召回事件”和“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 的典型案例。消费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也可以将生产商或销售商一并起诉,且无需证 明其具有过错。对于群体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诉讼同盟”进行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

  权利二:故意消费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权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这是我国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后,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突破民法填补赔偿原则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金,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计算。

  维权提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只要满足生产商或销售商恶意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并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两个条 件,消费者即可请求获得故意侵权的生产商、销售商给予比其受到的实际损害高出一倍或几倍的高额赔偿。

  权利三:缺陷商品房消费者获得连带赔偿的权利

  第86条第1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是我国对房地产开发市场频繁出现损害消费者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专门制定的物件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高度的 现实意义。

  维权提示:作为商品房购买者的消费者,今后如果遇到类似“楼脆脆”、“楼倒倒”那样的危及商品房消费者及第三 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先行一并起诉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和作为施工单位 的建筑商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四:缺陷医疗产品消费者的选择赔偿权利

  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 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及不合格血液”纳入了医疗产品消费损害赔偿的范畴,并明确了医疗 机构可以作为直接赔偿义务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消费者需要经常消费特殊药品的,最好能够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开取药物使用,如果因为药物存在质量问题 或存在药物缺陷的,除了可以起诉药品生产厂家,还可以起诉医疗机构获得赔偿。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7月上半月期)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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