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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1日10:09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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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父子分家儿子不走遭父亲起诉 法院不予支持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冷静报道:父亲称与儿子分家后,儿子却赖在家中不走,且只留家里一间房间给自己居住。儿子则称房子是其自己筹集资金建造的,其父亲并没出过一分钱。父亲诉求儿子在一个月内腾空搬离房屋。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父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父子两人各执一词

   家住东莞万江的林叔(化名)已经年近70,育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女儿早已外嫁,儿子今年已41岁,婚后与父母一起住在家里。林叔诉称,他和儿子阿军(化名)早已分家,在分家时,他将祖屋地上新建的一栋2号房屋分给儿子,与2号房屋相连的3号房屋则留下自用。但他儿子将2号房屋出租收租金,自己却长期赖在3号房屋里,且只留一间小房间给他居住。

  为此,他向法院诉请,要求儿子在一个月内腾空搬离3号房屋。

  庭审中,阿军辩称按当地农村风俗,父母都是跟儿子一起生活,所以其与父亲一直同住在3号房屋,并非父亲说的早已分家和分房子。

  房子由谁出资建造?

   庭上,林叔父子所争论的,主要是3号房屋由谁出资建造。阿军表示,2、3号房屋都是自己用多年时间多次建成,并设计为连体房,在建房期间,资金全部由自己想办法解决。其中2号房屋有三分之一是祖屋土地,有三分之二是自己买邻居土地后合建而成,设计为出租房,用来增加家庭收入。

   对于阿军的说法,林叔则不认同,林叔表示,即使存在阿军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也只是阿军作为家庭代表以家庭共同资金来付款。林叔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土地所有证,土地使用权为林叔所有,土地上的建筑也应归林叔所有,因此林叔有权要求其儿子搬离房屋。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叔系案涉3号土地的使用权人,于2015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林叔父子确认在案涉3号土地建造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应当享有物权。虽然林叔作为案涉3号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林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3号土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权属,故林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林叔主张3号房屋归其所有的事实,法院无法认定。林叔请求阿军搬离3号房屋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叔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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