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梧州2月16日电(通讯员蒙振强 李春晖)2月14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政府原副县长盘远和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盘远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盘远和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兴安县人民武装部政委、蒙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45万元和帝鸵牌手表一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盘远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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