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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0日15:54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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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性教育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将必要的惩戒视为一种教育方式一直被传统教育观念所认同,伴随着家长和学生权利意识的提升,有关惩戒是否属于一种教育的方式,以及惩戒尺度问题引起大家的争论。由于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两个极端,即教师不敢做出必要的惩戒以至于无法履行教学管理职责和滥用惩戒行为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李昕说,《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第二章规定了有关教师权利义务,但均没有涉及惩戒的明确规定。鉴于此种现象,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建议

  专家:应区分惩戒与体罚

  李昕认为,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手段,必须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规定。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她还建议,青岛市的《办法》需进一步明确三个方面: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需要进一步明确;本规章的调整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了义务教育的中小学,还包括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中学。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本《办法》仅仅只做出应当惩戒的规定,但并未明确细化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否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 “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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