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漳州2月21日电(通讯员黄从余 陈富盛)凌晨2时许酒后寻店吃夜宵,未果,却被旁边的吃瓜群众损了一句,看了一眼,结果心里不爽,与友人一起持械伤人,连一旁劝架的人也不放过,不依不饶致二人轻微伤。近日,经福建省漳州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森、廖某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10月2日2时许,饮酒后的张某森、廖某伟和姚某等六人到长泰县武安镇369大排档准备吃夜宵。在该大排档门口处,张某森等人问大排档老板是否还在营业,老板说:“师傅已经下班了”,张某森等人就开玩笑说:“那我们自己炒”。这时,正在大排档门口吃饭喝酒的施某顺口说了一句:“师傅已经下班,没有炒菜了”。张某森认为施某多管闲事,便辱骂施某。后施某经人劝说就没再出声。
之后,张某森、廖某伟等六人随即离开大排档,刚走没多远的张某森回头看到施某在看他,便火从心起往回走,随手从大排档门口的绿化树下拔起一根竹竿走到施某面前,持械打了施某头部一下。跟着张某森一起返回大排档的廖某伟及姚某更是二话不说动手殴打施某,张某森用竹竿持续击打施某,致使施某被打倒在地受伤流血。
一旁的沈某见状上前劝架,廖某伟顺势拿起一把塑料椅砸了沈某一下,张某森也用竹竿击打了沈某数下,无故引火上身的沈某赶紧往大排档内跑,躲进一间包厢,张某森、廖某伟仍是不依不饶继续追打沈某,因沈某将包厢门反锁未能进入才罢休。之后,张某森、廖某伟等人逃离现场。
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施某、沈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2016年10月16日,张某森、廖某伟经长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张某森、廖某伟等人已赔偿施某27000元、沈某5000元,被害人具书表示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