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天津6月1日电(通讯员刘钰 郭晓敏)某贸易公司提供虚假贷款申请材料,竟骗取银行贷款上千万元。经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周某判处刑罚。
被告单位,天津市某贸易公司。被告人周某,男,37岁,中专文化,该贸易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12年3月,被告人周某以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名义,在没有真实质押钢材情况下,提供虚假申请贷款材料,骗取银行贷款1400万元,用于该贸易公司使用。贷款到期后,该贸易公司归还银行贷款151.8万余元,造成银行1248万余元损失。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欲出境时被边检民警查获并刑事拘留,3日后被押解回津。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用于被告单位使用,无法归还大部分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周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骗取贷款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经审理,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罚金7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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