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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悦:青年被冤杀人奸尸关押八年的深层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0:40 浙江在线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位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今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

  众所周知,一个刑事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程序,涉及公安
、检察、法院等多个司法机关。然而近年来,随着一个个冤案的曝光,使我们看到了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一系列冤案的平反昭雪,无一不庆幸于司法制度以外的偶然因素,但他们心灵的创伤却永远无法愈合。

  我们不禁要问,在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有错必纠等司法理念和原则深入人心后,在最高司法机关积极回应媒体监督并宣称要深刻吸取教训,“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之后,为何冤案仍然在基层司法的惯常运转中一如既往地发生,为何公检法三道关口如此轻易地同时失守?

  首先,冤案都不同程度显现刑讯逼供的阴影。一提起冤案,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案件存不存在刑讯逼供。而在被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中,刑讯逼供大量存在。由于现场部分痕迹的存在,使得办案人员在无法排除嫌疑人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出于思维惯性,极易陷入“有罪推定”的判断之中。因此,接下来的体罚、逼供就“必不可少”了。而尽管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有很多制度约束,但由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相对独立,约束机制很难发挥作用。

  其次,司法部门之间的过分“信赖”,使得证据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公检法部门由于日常工作的联系,办案流程中的大量接触,使得相关部门在审理中没有全面细致把握案件证据,存在依赖心理,认为“反正其他部门也看过了”,从而使部分有用证据没有引起办案人员重视,难以被发现。

  再次,现有司法程序存在众多外来因素干扰。许多地方司法机关由于盲目追求破案率,加上结案率和时限的要求,也容易造成冤案出现。同时,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由于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一挤,就想着能尽快结案,从而影响到办案人员的行为方式。而且有一些案件存在上级部门“关照”,领导“打招呼”等现象,外来因素的干扰使案件失去了应有的独立审判环境。

  最后,冤案纠错能力薄弱。虽然公检法机关普遍实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大的体制环境没有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实行这样的制度初衷虽好,却无益于减少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错案既成的情况下,该制度对于错案的追究可能反倒是个阻力。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反而会使当初的办案人员用更多、更大的错误去掩盖当初的错误。更何况,由于机制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复查往往并没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结果陷入“自己查自己”或者“同事查同事”的悖论。

  西方谚语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社会的危害大于十次严重的犯罪。因为前者是在纵容犯罪,而且是在鼓励权势或违法犯罪人员对法律的蔑视。”从司法制度建设上防范冤假错案的生成,是一个国家法治原则的体现,也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官民之间的基本信任。但愿今后赵建新这些人只存在于我们苦涩的记忆之中。

作者: 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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