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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可以“陪而不审”不可“陪而不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6: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当陪审员,我没有起到陪审的作用,感觉就像陪衬。”这是成都一“人民陪审员”顾先生日前向记者发出的感叹。顾先生说:“法官根本不给我们发表意见的机会,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大部分案子参加不了庭后合议。”(见11月21日《华西都市报》)

  依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陪
审员享受不到“同等权力”,不被允许参加“合议”与“表决”呢?该《决定》对此并无片言只字。但我认为,顾陪审员大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议——不想成为“摆设”,唯有“积极主动”行使权力。

  当然,陪审员能否“积极主动”,在目前的陪审员制度下,关键还要看陪审员个人的素质。人民陪审员是一个任期达五年的“职务”,不设准入门槛,但却有“名额”限制,这就意味着基层法院在确定陪审员人选时有很大权力,至少它可以只选愿意做陪衬、不懂法、权利意识及参与意识淡薄的人士,而排斥“不老实”、“多事”、“不糊涂”的人士;在一些人的意识中,“人民陪审员”甚至是一种“荣誉”,只能赋予那些“先进人物”。

  《华西都市报》的报道后面附有一篇短评——《让陪审员“说”起来》,这里的“说”是指陪审员在庭审时的“发表意见”。其实,“陪而不审”正是陪审员的本分,而随便发问则可能失去中立的立场。事实上,法官的主要权力也不是体现在“审问”上,而体现在最终的判决上;陪审员的“权力”也一样,即看它能否参与“判决”——“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总之,要避免陪审员成为“陪衬”,一是最高法院或全国人大应出台相应政策,对陪审员的现有各项权力给以保障。二是要寄望于陪审员自己能“积极主动”。□墨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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