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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案件派出所可自行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0:00 东南早报

  晋江出台新规简化办案程序

  早报讯(记者徐占升)即日起,晋江三类案件的处罚决定可由各派出所(分局)直接作出而不再上报审批。晋江市公安局日前出台新规决定把部分案件的裁决权力下放给基层派出所(分局)以简化办案程序。

  此次裁决权下放的案件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决定需要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案件,收缴违禁品、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器具和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案件以及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等三类案件。

  据了解,今后派出所在处理拥有自行裁决权力的这三类案件时,办案民警只需将案件充分的调查取证以及处理意见报给本单位法制员审核,经其审核认定无误后提交本单位领导审批即可。

  各单位负责人或专(兼)职法制员在审核过程中重点把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以及处罚是否适当等。此外,各单位要对每一起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并把案件类别、数量和被处罚人数等统计情况每月上报市局法制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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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员制度本月全面实行

  早报讯(记者徐占升通讯员尤志贤)10月1日起,晋江市公安局开始全面推行专(兼)职法制员制度,确定33名法制员负责协助各派出所(分局)边防所领导日常工作以及各类案件的初审初评工作。

  据了解,这33名专(兼)职法制员都是在各派出所、分局和边防所工作满三年以上、有实际办案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热爱法制工作的公安民警,分别通过自我报名、单位推荐和法制考核等方式产生。

  根据规定,各基层单位部分案件原则上必须由法制员进行初审初评:派出所(分局)和边防所自行裁决的行政案件的审核、评判;赌博、卖淫嫖娼、多人参与的伤害类案件(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等)的初审初评;轻伤害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或和解结案前的初审初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释放、撤销案件的初审初评;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案件的初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初审初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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