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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装太阳能 节能也有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3:57 现代快报

  物业公司手持“约定”,白纸黑字地指出小区业主不得私装太阳能热水器,要求立即拆除。而业主证明热水器并没有影响楼宇外观,并用公民的节能义务为自己辩解。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内,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

  私装太阳能热水器

  南京市双塘路上的皇册家园小区是一个新落成的高档住宅小区,去年底,市民胡先生认购了其中一幢顶层的房子。今年3月,胡先生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期间在楼顶公共屋面上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物业公司发现后,向胡先生发出了违章通知,要求胡先生拆除热水器,不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胡先生收到通知后置之不理,物业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据了解,该小区在设计、建筑时并没有考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问题。为了小区整体景观,开发商和业主们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明确约定:“楼宇外观及整体环境须统一保持原设计风格,住户不得有如下擅自改变楼宇外立面或公共区域的行为,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当物业公司接管小区时,鉴于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起草了《业主手册》和《前期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业主都签字认可,约定包括了“不得私装热水器”的规定。

  “节能符合国家精神”

  胡先生说,自己的住房在顶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特别方便。虽然热水器占用了楼顶的公共面积,但是并没有影响其他业主,也没有对小区景观造成破坏。胡先生从东南西北四个角度拍摄了楼顶照片,以证明楼宇外观没有受到影响,物业公司对此也表示同意。

  胡先生说,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提倡利用太阳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建筑节能有关意见精神的。胡先生说:“我私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对开发商在设计施工过程中未考虑到的建筑节能问题进行补救。”物业公司表示,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就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况。

  法院判决15日内拆除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在业主大会还没成立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管理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胡先生提出,业主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条款是霸王条款,自行安装是符合有关节能政策的。对此,法院表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胡先生自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未经安全检测和业主的同意,也不符合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的相关约定。法院判决,胡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太阳能热水器,并将屋面恢复原状。

  快报记者 宗一多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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