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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500民警夜查禁鸣区 司机乱鸣喇叭罚款1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3:57 红网

  红网10月1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任晓杜 通讯员 孔 奕 谭 鹏)随着近年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的急剧增长,在禁鸣区域乱鸣喇叭的现象又有所反弹,致使禁鸣标志备受冷落。昨晚8时,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动500名民警对在禁鸣区域内乱鸣喇叭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并对违法驾驶员处以100的罚款。

  “信号灯显示绿灯,刚准备走时,发现前面有人过马路,下意识就按了一下喇叭。

”昨晚8时许,正从枫林宾馆出来的湘AX7967的士司机尹先生鸣喇叭提醒车前行人,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住。几分钟内,连续三辆机动车因乱鸣喇叭被交警拦下。

  此次行动持续了两个小时,交警支队共出动警力500名,分别在火车站广场、长沙饭店、识字岭、劳动路白沙路口、司门口、枫林广场等27个路口设立整治点,整治重点主要针对机动车在禁鸣区鸣喇叭和机动车非法安装高音、怪音喇叭。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蒋水良表示:乱鸣喇叭专项整治行动将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

  在此期间内,交警支队将对入城口、各大主要路段、路口进行全面的摸底清理,对不清晰的、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缺少的要迅速补齐,进一步完善禁鸣标志;适时组织全市的统一行动,经常性开展夜间突击整治,各大队将针对乱鸣喇叭突出的路口、路段,组成专项整治小分队,对违法行为突出的点位进行重点整治,对违反禁鸣规定的依法处以100元的罚款,并进行批评教育;加强源头管理,严把车辆上户、年检关,加强对车辆喇叭的检验,发现有安装符合规定外的高音、怪音喇叭,一律要求拆除后,才能检验合格;在执勤过程中,如发现有安装高音喇叭、怪音喇叭的,一律强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与长沙市环保局联合发文,并经常性地与环保、城管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彻底整治乱鸣喇叭的交通违法行为。

  为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交警部门再次重申1999年市政府出台的《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中划定的禁鸣区域:远大路东屯渡大桥、劳动路奎塘以西,韶山路井湾子、书院路新开铺、长坪公路靳江河以北,319国道汽车西站、长常高速公路岳麓收费站以东,银盆岭大桥、三一大道以南以及居民区、教学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内为禁鸣区,以上禁鸣区域24小时禁止乱鸣喇叭。在上述区域外只能使用符合公安、环保部门规定的机动车低噪声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相关链接:

  《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减少地区交通噪声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长沙市城区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区远大路东屯渡大桥、劳动路奎塘以西,韶山路井湾子、长大路新开铺、长坪公路靳江河以北,319国道汽车西站、长益高等级公路岳麓收费站以东,湘江二桥、丽臣路以南以及居民区、教学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内为禁鸣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在上述区域外只能使用符合公安、环保部门规定的机动车低噪声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二、消防车、警备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禁止在非执行任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夜间23时至凌晨6时,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只能使用警示灯。

  三、机动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装有完整有效的消声器,符合国家机动车噪声控制标准。

  四、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

  五、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或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每次处200元罚款,并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违章记点。

  六、凡长沙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稿源:红网 作者: 孔 奕 谭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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