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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树立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8:0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昌江棋子湾行政赔偿案终于最后定音。8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昌江两级政府赔偿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73万余元。

  从宏观上看,昌江棋子湾行政赔偿案的案情非常简单。昌江两级政府原来与琼昌公司之间订有开发的书面协议,规定开发期限为50年,但后来政府方面出于各种考虑突然“变脸”,决定单方面中止协议,并对该公司前期投资的经营设施进行了强制清理,于是就有了

后来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纠纷。

  检视棋子湾行政赔偿案的终审判决,教训当然是沉痛的,这不光是政府输了官司赔了钱,更重要的是对当地政府的对外形象,对当地的投资环境建设,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痛定思痛,为防止类似性质的事件再次发生,不仅昌江,其他市县也有借鉴和反思的必要。

  棋子湾行政赔偿案的外在表现是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和变动性,但若追根究底,其实质却是政府的权力观出了问题。法治社会的政府必定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法定的行政权力。通俗地说,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必须明白什么事是可以为的,什么事情是不可以为的,清楚自己的权力边界在哪里,一旦越出法定的边界,政府照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政府行政权力边界的厘定,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着清晰的描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这就是说,政府的行政行为从大的原则来讲,必须是合法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必须是合理行政,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必须是诚实守信的行政,发布的行政决定应当相对稳定,不应随便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否则,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政府行政决定变更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遗憾的是,“官本位”的历史文化因袭,以及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指令性习惯,使得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政府手中的行政权力总是时不时地产生自我膨胀的惯性。少数基层政府习惯于高高在上,发号施令,喜欢各种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围着自己的政令转,不习惯受各种法令和规章的约束,谨慎用权,合理用权。从棋子湾行政赔偿案可以看出,昌江两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明显存在不合法性和草率性。

  其实,在现代法治社会,并不是说政府的行政方式越强横,政府的权威就越高,那只会削弱政府的感染力和亲和力。相反,把依法行政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个行政环节,在作出行政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处处分清行政权力的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时时认真检束自己的行政行为,这样的政府更有权威性,因为它值得人们信赖。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是可以的,但一切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权力总是有边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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