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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闯高速被撞身亡 法院判肇事方只负6成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8:43 法制日报

  本报宁波10月9日电 记者李建平 通讯员王芳 昨天,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起精神病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被车撞身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法院判决被告车主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的60%,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05年10月12日4时50分,被告钱某驾驶公司车辆在杭甬高速公路上,碰撞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精神病人杨某,致杨某倒地后被碾轧致死。该起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受害人与

驾驶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死亡当事人杨某无父母、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钱某及公司全额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51739.5元。

  镇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死亡受害人虽为精神病人,但其脱离监护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不应该全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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