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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立法”应坚持公共协商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8:43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公众参与立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锡锌

  近日,北京市政府已正式启动了“奥运立法”项目的意见征集程序,公布了涉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几十项立法需求。消息发布后,立即引发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其中,相关

发言人针对“奥运期间将劝返农民工”、“奥运期间进京人员或需县级以上政府证明”等虚假消息的驳斥和否认,更是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到底为什么公众会对“奥运立法”中的诸多立法事项给予如此强烈和广泛的关注呢?应该说,关键就在于这些事项的立法,尽管是为了同一个奥运,但却涉及到不同人群的多方面的利益;这些立法需求可能会“以奥运的名义”,区分不同的人。因此,在其背后的管理思想上,我们应当防止围绕着以方便政府的管理为核心,而忽视对人的权利和心理感受的真诚关注的管理思维;应当防止以奥运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各种举措。

  奥运会要办,而且一定要办好。这是北京对世界的承诺。从这一角度看,政府为了办好奥运所进行的各项举措,无疑会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也只有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奥运会才能够办得更好、更祥和。北京所提出的“人文奥运”口号,以及此次公开讨论奥运立法需求,应当说,都体现了以开放的态度办奥运的立场,值得肯定。

  需要注意的是,“人文奥运”不应当仅仅是一个口号,而应当成为举办奥运全过程的出发点和目标。“人文奥运”的核心,应当是关注人的感受、尊重人的权利、兼顾不同人的不同需求。从这些立场出发,奥运会不应当成为一部分人的盛宴,另一部分人的噩梦。具体到“奥运立法”而言,因为其本质涉及到关乎公众权利和福利的公共政策制定,因此其应当通过有效的公共协商机制来实现;离开了公众的广泛参与,“奥运立法”的公共属性和人文精神难免将受到影响。

  事实上,完全可以将“奥运立法”的契机,作为一个实践“人文奥运”承诺的过程,通过引入各种公共参与和协商机制,鼓励公众进行各种诉求的表达、交流、协商,进而促进共识,来提升各项立法和政策的社会支持度,改变行政部门方便自己,麻烦公众的管理方式,遏制部门利益和私利,保障各项公共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公共协商机制,可以展示政府开放和自信的心态,可以调动全社会的资源支持奥运的举办,可以促进政府和公众在某些焦点问题上的沟通及相互理解,也可以凸现社会参与者的主体性。最重要的是,公共协商机制突出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对人的权利、尊严和感受的平等关注,而这正是“人文奥运”所强调的“以人为本”精神的核心所在。

  公共协商机制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现实的。奥运立法的许多事项,涉及到的是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共的知识和诉求更加可观、可靠,他们完全有能力参与到这一过程之中。公共协商的方式,可以包括各种座谈会、讨论会,特别是多种形式的公开会议、开放的研讨会,以及听证会,邀请各方人员,甚至外国人的参与,对涉及到他们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各种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在对话交流的基础上增进相互理解和合作。应当特别强调的是,这些公共参与和协商机制,需要突出“开放性”,而不是关起门来讨论、研究和拍板。这样的政策制定过程,也许看起来不是整齐划一的,但却是以人为本的过程;这样的奥运立法,会得到更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政府也可以获得来自公众和社会的更广泛的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讲,2008年的奥运会,现在就已经开始了。因为“以人为本”的奥运精神,不仅仅需要在奥运会举办的16天中得到检验,更需要在围绕奥运会举办的各项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得到公众的体验和感知。“奥运立法”是一个极好的平台和契机,可以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人文精神的张扬、理性协商和合作的获得提供一个尝试、学习的平台,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向世界展示北京奥运的另一种精彩。

  作者为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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