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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抬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8:4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9日讯 记者周芬棉 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逐渐回暖,投资者的信心逐步恢复。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乘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出提示,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投资者应谨防上当受骗。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各地出现的非法中介主要有三种形式: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违规从事证券业务。

  有关负责人提醒投资者,首先是不得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依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违反规定的,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行为,如数额巨大,则构成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并且,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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