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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厂是否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8:43 法制日报

  【法务视点】

   ■4S店:奥迪汽车维修服务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汽修厂:在广告中向客户告知自己服务的汽车品牌,是合理使用

  本报记者 孙继斌

  9月27日上午,应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之宝)申请,河南省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起因是,盈之宝在其汽车维修广告牌上,使用了德国奥迪公司注册的汽车维修服务类商标,工商部门认为其侵犯了奥迪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拟对其处以9万元罚款。

  听证会上,双方围绕盈之宝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你来我往,各执一词。

  听证交锋:是商标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在听证会上,工商局调查人员认为,盈之宝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中使用德国奥迪股份公司注册的汽车服务商标,侵犯了奥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盈之宝则认为,自己在广告中向客户告知自己服务的汽车品牌,是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并未构成侵权。

  调查人员认为,商标法规定,奥迪汽车维修服务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河南盈之宝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设立的户外广告牌上使用奥迪汽车维修服务商标,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盈之宝则另有说法。

  盈之宝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称,该公司是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主要维修奔驰、宝马和奥迪汽车,同时也维修其他各种豪华汽车。该公司在广告中为了让客户知道该公司的服务范围,才使用了奥迪的商标。

  该公司代理人说:“我们维修奥迪汽车是合法的,合法的业务当然可以宣传。既然我们可以维修奥迪汽车,为什么就不能在广告中说呢?如果不让说,又怎么让消费者知道我们的服务范围?”

  “我们在所有的广告中都明确说明了我们是盈之宝,是专门修奥迪的企业。消费者不可能因此就误认为我们是奥迪汽车厂家的。使用奥迪汽车的用户都非常清楚哪里是4S店。”

  该公司认为,人们都知道4S店维修汽车的价格比较贵,而路边小店的维修质量又难以保证。该公司为那些想要正品配件又希望价格合适的用户提供了第三种选择,没有给奥迪汽车公司造成利益侵害,反而使奥迪汽车的维修更加方便。

  该公司还指出,盈之宝使用的奥迪汽车配件全部来源于德国大众汽车配件的授权经销商。该公司使用和销售正宗的原厂配件,同时在广告中公示配件使用的汽车品牌,是经营活动必须的环节。

  该公司代理人说:“无论是维修业务还是零配件业务使用奥迪商标都是合理使用,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行业惯例。在全国各地,豪华汽车公司授权的4S店很少,但事实上能维修这些汽车的厂家却很多,基本上所有的维修厂都用汽车标识来告知消费者其服务范围。”

  打假风波:工商突查盈之宝等厂家

  事实上,听证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看点是作为普通维修企业的盈之宝与河南两个奥迪授权企业即4S店之间的交锋。而举报盈之宝的正是这两家奥迪4S店。

  今年4月20日,根据投诉,郑州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盈之宝等几家普通汽修公司进行了调查。他们发现盈之宝在郑州市多个路段设立的路箱牌上醒目地标注着奥迪图形标志,员工使用的名片右侧也印上这样的标志,对此,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由于该公司不能出具奥迪商标使用许可等相关证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人,因此责成盈之宝将带有奥迪的中英文以及图形标识立即拆除,消除影响。

  对工商局的这次检查,当地一家媒体第二天就予以了报道。

  调查人员后又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证,证实德国奥迪公司已经注册了汽车维修、修理和保养机动车等三套服务类商标。盈之宝也承认,他们没有得到商标所有人的允许。

  工商局据此拟对盈之宝进行如下处罚: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罚人民币9万元。

  厂店对决:4S店与盈之宝展开声明大战

  就在盈之宝等几家普通汽修公司被检查的第二天,河南两家奥迪4S店即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名在河南多家媒体上发布了一份《告奥迪用户书》,称其近日通过各种途径得知,“个别修理厂”在未经有关方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违法使用奥迪商标和标志,开展奥迪专修业务”,而“部分奥迪用户在个别修理厂维修后出现了严重的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问题”。“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于4月20日对此修理厂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了多种涉嫌假冒的伪劣配件”。两家奥迪4S店还“特别提示”消费者“到奥迪授权的特约维修站接受服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盈之宝立即展开绝地反击。几日后,一份出自盈之宝的《授权律师严正声明》也出现在河南多家媒体上。“声明”与两家奥迪4S店影射“个别修理厂”的表述不同,直言《告奥迪用户书》“严重侵犯了盈之宝名誉权”,该公司“将依法提出严正交涉,必要时提出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声明誓言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声明说,按照交通部出台、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任何有维修能力的维修商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有权利为任何品牌的汽车提供维修服务,不需要汽车制造商或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作为维修商,盈之宝有权利告知相关公众自己提供维修服务的汽车品牌的种类,这也是盈之宝在经营场所悬挂汽车品牌标识的唯一目的。

  我国商标法第52条列举了四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和情形,第五项作了开放式规定:“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声明称,盈之宝提供的是奥迪、宝马等其他豪华汽车的维修服务,即使使用了奥迪商标也不符合前四项规定的情形。

  声明还称,郑州市工商局“对盈之宝使用的全部配件的纯正性,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并誓言其奥迪配件“均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原厂正品配件。如有假货,假一赔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方面,要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是普通汽修厂家为业务拓展需要,不能不在广告中使用维修对象的商标。

  郑州发生的奥迪商标使用权之争,是整个汽车维修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这场对决如何收场,本报将追踪报道。

  【新闻分析】

  汽车售后“第二桶金”的利益之争

  本报记者 孙继斌

  本案的投诉人是奥迪的两家授权经销商(4S店),盈之宝则是专门为奥迪、宝马等高端汽车提供售后服务的汽车维修商。

  记者在调查后发现,商标侵权之争只是表面现象,事件的背景是汽车品牌经销商与普通维修厂家之间围绕汽车售后服务“第二桶金”的利益之争。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业内人士介绍说,现在汽车销售已转为买方市场,发掘包括汽车维修在内的售后服务领域的潜在利润来弥补整车销售利润的不足,已成了生产商与4S店的“第二桶金”。跨国公司很早就把在华售后市场作为重要利润来源。近几年,整车价格不断降低、销售利润不断减少,售后市场更成为汽车厂商利润的重要来源。汽车厂商通过强制要求授权维修点高价销售零配件来弥补整车销售利润的萎缩。作为利益交换,汽车厂商通过技术封锁、配件封锁等手段帮助各地的4S店打击竞争对手,以取得对当地该品牌汽车维修的垄断利益。

  而商务部出台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汽车生产商和品牌经销商在维修服务与价格方面形成垄断。因为该办法明确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的业务就是“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这两方面。这就陡然抬高了4S店的优势。如此一来,4S店几乎一统天下,他们垄断了销售,接着就会盯上了利润更高的包括维修在内的售后服务这一块,如此一来,他们与普通维修厂家爆发利益之争是难免的。

  《汽车与配件》杂志今年第4期的介绍仿佛也成了这个说法的注脚:“4S店维修价格过高一直是消费者怨声载道的主要话题。而其中,维修配件价格过高是造成维修费用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其根本原因就是整车供应商千方百计垄断这一市场。据欧洲的一项统计,在汽车销售产业链中,维修市场的营业额占16%,但其利润却占到41%。”“这种4S店模式在国内却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支持下,被整车供应商使劲地推广着。”

  盈之宝也在登报声明中称:他们之所以被投诉,只不过是因为盈之宝以合理的价格为用户提供纯正的配件和优质的维修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高性价比的新选择,因此导致了某些授权4S店大量的客户流失,最终触及了某些企图垄断者的利益。

  与4S店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看法不同的是,普通的汽修厂家擎出的则是交通部于2005年6月3日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这面大旗。该规定第5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为防止制造商通过技术封锁达到垄断的目的,第26条又特别规定:“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盈之宝等汽修厂家认为,该规定明确了该行业发展的方向,确定了机动车维修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

  据此,盈之宝等汽修厂家认为,4S店不能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搞垄断经营,这对普通汽修厂家和广大的消费者都是不公平的。

  【法商会诊室】

  商标的合理使用应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今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指向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为他人设定义务。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成商标权人的商品出售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商标使用并无混淆之虞而是存在正当理由,商标权人就无权加以禁止。这就是商标的合理使用,从商标权人的角度来看即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叙述性使用,一种是指示性使用。被用作叙述性使用的商标,往往由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词汇或者地名所组成,这样的商标区别能力差,显著性不足,本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只是因为经过长期使用取得了一定的识别能力,才被允许注册。即便如此,他人仍可以在该词汇原有含义上加以使用,例如,“通化”被注册为商标,但是该商标注册人不可能禁止他人使用“通化”二字来说明商品产地。叙述性使用在我国商标立法上已明确规定为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标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实务中也不乏将叙述性使用视为侵权之例外的案例。

  指示性使用是指为说明经营范围、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而对商标加以使用。这种使用尤其与产品维修、零配件或耗材销售有关。例如,维修服务商可以使用诸如“联想打印机维修服务”字样,汽车修理厂可以使用“大众汽车维修保养”字样以告知自己的服务范围。指示性使用构成商标权的限制主要是基于消费者了解产品及其服务真实信息的合法权益。商标法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涉及这种合理使用,但从商标权保护及权利限制的宗旨来看,指示性使用应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针对一些地方的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的问题,国家工商局曾专门发文,指出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点、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为了说明本店经营企业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如“本店维修某某汽车”字样。这一规范性文件区分了正当使用和构成侵权的使用,是对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的经验总结并对之后处理类似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商标的合理使用之所以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这种使用将商品混淆可能性降至最小,同时不妨碍公平竞争。商标法具有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功能,决定了商标是用来促进竞争维护交易安全的武器,绝不可异化为从事不正当竞争和进行市场垄断的工具。当然,商标的合理使用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包括: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至于某一特定的使用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由司法机关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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