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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风雨兼程期待再创辉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8:43 法制日报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商事争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这个上世纪五十年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设立的中国第一个解决涉外经贸争议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对于那些多年在中国从事贸易和投资的跨国企业以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从业律师来说并不陌生。

  和许多多年参与贸仲仲裁的外国从业律师一样,我对贸仲一向怀有崇敬而美好的感情,1994年,我很荣幸地被聘为贸仲的仲裁员,成为在当时为数并不甚多的外籍仲裁员之一。

  回首贸仲五十年的风雨历程,我深刻感受到,贸仲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默默无闻到如今发展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地区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源自于其自身的不懈努力、与时俱进和与世俱进,贸仲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七套仲裁规则,积极介入中国仲裁立法的制定,积极影响中国对仲裁的司法解释。

  早在1956年仲裁规则中,贸仲就设立了当事人可以自由聘请仲裁代理人的自由代理制度,该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聘请中国或者外国人士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资格、国籍等不加任何限制而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制度的确立为中外当事人选择贸仲仲裁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到1989年,仲裁规则确认了仲裁员不受中国国籍限制,并随后聘请了若干名外籍人士担任贸仲的仲裁员。1994年仲裁规则借鉴国际通行的仲裁原理,首次明确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该原则被写入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合同法;此外从这套规则开始,贸仲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语言。并进而在1998年仲裁规则中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地点。

  最近的这次规则修订,即2005年修订的现行仲裁规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近年来几次修订仲裁规则中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此次修改使贸仲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更为接近,该规则的出台受到中外律师界和企业人士的普遍欢迎。具体修改包括:1、首次规定仲裁庭可以作出仲裁管辖权决定;2、缩短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限;3、突破封闭的仲裁员名册制,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权利;4、首次规定短员仲裁庭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5、允许少数意见附于裁决书后,提高了裁决意见对当事人的透明度等等。

  从以上贸仲五十年来不断修订其仲裁规则的过程,中外当事人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贸仲不断提高仲裁质量,改进仲裁服务,最大限度地尊重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不懈努力和孜孜追求。作为一个多年参与贸仲仲裁的仲裁员和外籍律师,我为贸仲取得如此斐然的成就感到高兴和欣慰。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中国的仲裁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当前仲裁领域仍然存在一些因部门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新问题,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的情况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也值得关注并尽快予以解决。中国的司法机关对仲裁的前期支持、在仲裁过程中的持续支持尚缺少法律和理念上的基础。行政机关有时还有干涉仲裁程序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时常表现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管辖权、独立仲裁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进行干预。人们希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能够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一个更为宽松和友善的仲裁环境。而作为最根本的理念上的转变,中国仲裁方面的教科书应当修改,要把那种已过时的视仲裁为“准司法性”的行为变为“私人性”和“民间性”的行为。

  国际社会高兴地看到,贸仲为解决这些问题始终在与相关的机构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渠道,并为国际仲裁理念在中国仲裁界、法律界和实务界的推广和普及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真诚希望贸仲在历经50年的风雨后,能够乘风破浪、再创辉煌!

  (作者系英国DLAPip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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