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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逗狗小壮挨咬,法援中心:狗的主人无责小新该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9:2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薛兵本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逗狗的不赔也就罢了,连狗的主人也不赔,难道我家孩子就被狗白咬了吗?”小壮的母亲是焦急万分,此前,她的儿子在小区内被一条宠物狗在屁股上咬了一大口。

  逗狗咬伤人

  2006年9月5日中午,南京市白下区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小新和小壮放学后结伴回家。在进入两人同住的小区后,两个小男孩发现一棵小树上拴着一只漂亮的雪橇犬。生性顽皮的小新随手捡了一个树枝,开始逗狗。而生性胆小的小壮则躲在后面劝小新不要招惹这条狗。

  据小壮后来讲述,雪橇犬刚开始还对小新友善地摇尾巴,可随着小新不断地用树枝撩拨,雪橇犬似乎感到威胁的来临,从而对小新发出“呼噜呼噜”的警告声,即便如此,小新仍不罢手,俗话说“狗急跳墙”,雪橇犬情急之下突然站立起来,一下摆脱了狗绳的束缚。

  反应较快的小新拔腿就跑,这可害苦了落在后面的小壮。一边喊着“我没逗你,别追我”,一边往家的方向逃跑。可雪橇犬“不肯罢手”,小壮的屁股被雪橇犬咬了一口。此时,狗的主人张某赶到现场,将雪橇犬喝止。

  到底谁负责?经治疗,小壮的伤情共花去医疗费用900余元。为此,小壮的家长首先找到狗的主人张某,要求赔偿损失。谁知张某辩称,自己的狗好好地拴在树上,咬人完全是由于小新不断撩拨造成,应向小新的父母去索赔;而小新的家长也同样振振有词:谁养的狗咬了你家孩子,你找谁赔去。

  无奈之下,小壮的母亲来到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告诉小壮的母亲,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是指基于动物本身的性质(本能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在本案中,狗咬伤小壮是由于小新逗狗后造成的,故小新属于第三人。

  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27条中同时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壮的损害是在同伴小新的行为下造成的,责任在小新,而并未放任宠物狗独自溜达的狗的主人张某可以免责。因小新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医疗损失应由小新的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

  逗狗有责任在白下区法院立案后,法援中心在两个原本和睦相处的家庭间多次调解,最终让小新的父母接受了法律现实。昨日,两家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由小新的父母赔偿小壮医药费及相关损失1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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