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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室正消毒呢先站到外边吧 结果导致——精神病人走失 法院一审判决,院方应负“特殊注意”不够责任,赔偿1.6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9:33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安阳讯临颍县石桥乡袁庄村村民史守正,因患有精神疾病及结核病于去年4月28日在安阳市结核病防治所病室输氧气时,被进入病室消毒的工作人员要求到门外等候时走失。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病人家属将院方告上法庭。昨日,安阳市北关区法院一审判决:院方负有责任。

  史守正的妻子吴秀花诉称:丈夫走失后,她和家属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多次发布

寻人启事,同时组织人寻找,但至今没有找到。因史守正患有精神疾病及结核病,外出时身无分文,加之六旬有余,其状况令人堪忧,给她及其子女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9万余元。

  而院方则认为:该所是治疗结核病的专门医疗机构,该所没有也无条件对患者的精神病进行治疗和管理。且患者入住时,家属虽称其患有精神疾病,但并没有提供有关其患有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为防意外,院方已要求病人家属对其进行24小时看护。所以说,患者的出走与该单位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在史守正出走后,院方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从人道主义考虑,向原告垫付了7000余元的广告信息费用帮助寻找患者,已尽到了道义上的责任。

  法院认为,史守正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构成医疗职务合同关系,院方负有提供安全保护义务及合理注意义务。被告工作人员对病室进行消毒,要求史守正等病人在病室外等候,因史守正住院时其家属已告知被告史守正患有精神障碍,病历中亦有相应记载,故被告处工作人员要求史守正走出病室时,应给予特殊注意等,但被告未尽其充分注意义务并且未采取任何特殊保护措施,致史守正走失,被告应负一定责任。遂判决该所赔偿原告吴秀花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6万余元。□首席记者张志立通讯员晁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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