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课税”应避免误伤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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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9:47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曹林 从10月1日起,北京市地税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试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企业在向个人支付薪酬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企业人员、支付的薪酬是否达到1600元纳税标准,企业都要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这意味着今后人们的“兼 职”工资也将被记入个税申报范围。(《新京报》10月9日)显然,北京市向兼职收入课税是为了弥补税收漏洞,不使应缴的税款漏掉,从而有利于调整阶层收入差距。在兼职越来越流行的当下,许多人的收入差距并非表现在主业而在兼职,比如高校内许多“专家”与“青椒”(青年教师)的工资单并无多大差别,关键在兼职走穴。某媒体曾披露过京城几位著名经济学家在企业的兼职收入,数额惊人———向这些人的兼职收入严格课税,无疑是理所应当的。 但“兼职课税”应该照顾到这样一部分弱势兼职者:他们兼职并非源于资源优势或追求高收入,而是迫于主业低工资造成的家庭经济压力,不得不兼职补贴家用。在工资增长缓慢而生活成本持续攀升的当下,在社会转型“阵痛”集中在底层民众身上的背景下,这种“压力型兼职”在兼职群体中占着相当大的比重。 考察一下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课税规定会发现,他们的课税制度有着相当高的精准度,既不会让高收入者漏税,也能避免误伤低收入者,充分照顾到兼职者的家庭就业人数、供养人数等情况加以减免,纳税时还会扣减需要赡养的老人、孩子的生活费。政府对公民各种收入课税,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为转移支付给生活难以自理的家庭,既然课税是为“转移支付”,那么在征税这个起点上就应直接体贴到弱者的境遇直接进行减免,避免课税误伤弱者。尤其是相对于高收入者,低收入者普遍缺乏避税资源和能力,只能“裸”对征税,旨在调整收入差距的“兼职课税”最终很容易只落在他们身上。所以“兼职课税”不能只作笼统、一般性的规定,应有避免误伤弱者的制度精准。 与此形成对照,我们的政府部门在限定公民的福利权利时,通常制度精准度非常高。比如对低保资格形式各异的限定,成为中国各地一道独特的政策景象。权利对应着义务,既然在公民应享福利权利的限定上能做到如此细密苛刻,那么在规定公民义务的时候也应能达到这种制度精准,做到不对用于公民家庭生活保障的那部分收入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