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登不当广告郑丽文一审被判囚3月或可上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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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9:03 中国新闻网 | ||
资料图:有台湾“美女发言人”之称的前国民党中央文化传播委员会副主委郑丽文。中新社发 黃少華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使用。中新网10月12日电 中国国民党于去年台中市长选举时,刊登大幅广告指称民进党的市长候选人林佳龙为“台湾掏空集团的有力人士”。林愤而控告前文化传播委员会主任委员郑丽文等人涉嫌违反“选罢法”。“台中地院”审理后,认定郑丽文意图使人不当选,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郑丽文不服可以上诉。 据“中央社”报道,去年10月11日,国民党在多家报纸刊登大幅广告,指称民进党候选人林佳龙、罗文嘉等人是“台湾掏空集团的幕后人”,是“弊案后面的有力人士”。当时正在竞选台中市长的民进党秘书长林佳龙,认为这幅广告严重损害其形象,且会影响市长选情,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国民党主席马英九、秘书长詹春柏、前文传会主委郑丽文及文传会文宣部主任张斯纲等四人涉嫌诽谤及意图使人不当选。 台中“地院”受理此案后,认定没有积极证据证明马英九、詹春柏及张斯纲三人参与此事,所以将三人的自诉部分驳回,只针对郑丽文一人进行审理。 郑丽文承认有刊登广告行为,但辩称这些内容都是民进党整体给人民的感受,林佳龙是主要成员之一,所以并无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事。 不过,承审法官则认为,候选人的品德、名誉是选民评选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事项,郑丽文没有相当理由证明林佳龙有掏空、贪污等事实,显然有使林佳龙不当选的意图,所以依违反“选罢法”意图使候选人不当选罪,判处郑丽文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同时宣告褫夺公权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