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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烟税以控烟要避免税收工具主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0:03 红网

  大约一半的吸烟者最终死于烟草引起的疾病——香港大学教授林大庆呼吁,中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增加对烟草企业的税收,提高烟草的价格,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经济拮据的人群减少吸烟。增加税收迫使烟草涨价是控烟的最佳途径。(10月29日中国新闻网)

  诚如林教授所总结的那样,在烟草领域,中国有多个“冠军头衔”: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有三点五亿烟民,六成六的成年男性吸烟,总数和百分比均是世界第一;全世界每年

有五百万人因吸烟死亡,每五个中就有一个是中国人。种种迹象表明,尽管我们在控烟上做了不少努力,但吸烟人数和吸烟量却不降反升。基于这样的现实,很容易让人想到税收这把利剑:税收提高了,价格上涨了,穷人抽不起了,富人也有痛感了,吸烟的人数不是肯定会减少吗?

  我并不贬低税收杠杆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只是林教授忘了总结中国在烟草领域的另一个“冠军”——税收贡献冠军。在“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上,烟草行业已经多年蝉联冠军头衔,是我国税收贡献第一大产业。2004年,35家烟草企业进入100强,共纳税1077亿元,同比增长23%,占据百强纳税总额的34.91%,成就了中国烟民点在烟头上的“爱国主义”。换言之,税收杠杆我们不是没有用,而是用了不见效。那我们不得不怀疑:再提高烟税水平,烟草再涨价,除了增加国家税收,除了加重烟民负担,究竟会有多大的控烟效果呢?

  确实,提高烟税是控烟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却不是孤立和唯一的途径。通过增加烟税来控烟,应该力避税收工具主义倾向。也就是说,增加烟税不仅是政府控烟的工具,不是单向度的为了增加烟税而增加烟税,纳税人需要看得见增加烟税之后的反馈和回报。按照“税收之债”理论,税收之债虽然只是纳税人对政府的单务之债,但是政府作为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政府对这一义务的履行程度,决定着税收在财政意义上的实用性之外,在法理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在控烟问题上,为了证明增加烟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就是大力实施烟税之外的其他控烟举措。比如,禁止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进行赞助活动,公共场所禁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等。遗憾的是,我们在这方面做的并不好,尤以烟草广告泛滥和未成年人轻松买烟为甚。致使很多人在还是个不十分明白吸烟危害的孩子时,仅仅为了猎奇或玩酷,就在香烟广告的误导下染上了烟瘾。其实,那些烟草广告打的擦边球并不高明,考验的只是政府控烟决心而已。

  说到底,控烟不力的真正原因非常简单,无非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不舍得狠下心来,生怕损伤到烟草企业这根“经济支柱”,进而影响到政府财政收入。这就造成一个非常矛盾的景况:一方面,政府增加烟税,说是为了控烟;另一方面,政府为了增加税收,又暗地放纵烟草。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增加烟税,真正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有一个:增加财政收入。这是纯粹的税收工具主义,税收成了增加收入的工具,而背离了征税本意。如此这般,烟税不但无益于控烟,反而更加突出了烟草企业的“经济支柱”地位:左手可向烟民要烟税,右手可向烟草企业要所得税,政府自然更不愿意控烟了。

  在给“如何控烟”这个问题选择答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要不要控烟”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只有后一个问题得到肯定的回答并且拿出实质性的行动后,增加烟税才能真正成为“控烟的最佳途径”。

稿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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