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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手续签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2:0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李自庆) 10月23日,对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李先生来说,是个终生难忘的日子。这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先生和南京商业银行西康路支行(下称银行)的那场官司,李先生胜诉。

  据李先生回忆,2004年8月,和他同单位的内退女工张桂华采用非法手段,伪造李先生的结婚证、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证件。此后,张桂华以李先生的名义,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

合同和借款合同,将属于李先生的一套产权房作为抵押物,从银行套取现金9万元。

  不久,张桂华因制造了“南京住房公积金诈骗第一案”而东窗事发,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等多项罪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张桂华被判刑入狱,但银行却不愿解除与李先生的房产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无奈的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两份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李先生是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张桂华利用非法手段与被告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系无权处分行为,应为无效。

李自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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