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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借15万"外债" 离婚后妻子要连带偿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4:3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粟少清)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他人借了15万元,那么离婚后,前妻是否应承担共同还债的责任?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官司给出了问题的答案。

  2004年12月29日,通过朋友黄某介绍,南宁市邕宁区人李某分别向黄甲、黄乙、黄丙(化名)借款8万元、4万元、3万元,合计15万元,借条上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写明

:以李某所有的邕宁县蒲庙镇新兴商业文化街的房屋一栋作抵押,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证各一本由三人保管,此欠款到期未还清,房屋就归黄甲、黄乙、黄丙三人所有,介绍人黄某口头承诺作为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李某借款后没按规定时间偿还,经多次追讨未果,黄甲、黄乙、黄丙只好向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妻子苏某及介绍人黄某连带清偿借款。

  苏某在庭审中承认,借条上的文字是其丈夫李某所写,但该借款自己根本不知情,借条上仅有李某一人签字。借款是李某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也无收入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其与李某已于2005年元月2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已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务。因此,苏某认为,李某向别人借款未经她同意,只能由李某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李某和黄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李某、苏某已于2005年元月20日办理离婚手续,但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又不能够证明三原告与前夫李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其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该借款应视为李某与苏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苏某负连带偿还责任。而三原告诉称被告黄某是借款的介绍人,并口头承诺作为担保人,应对该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因其没有在欠条上签名作为担保人,且原告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编辑:黄皓作者:卢荻 粟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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