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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腐是一场全球联动的立体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6:00 光明网

  首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25日在中国的河北香河正式成立。在此间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及12个国际组织的近千名代表,就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国际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

  反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政治议题,是一场关乎约束人性、改良制度的战争。从制度层面来看,世界各国在各自的反腐败斗争中,至少已经达成以下两个“反贪共识”:其一,

加强权力透明运行。

  反腐应该以改进制度、营造透明环境为目标。客观及时的信息披露,可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能够警醒公众,形成对滥用权力等各种腐败现象的舆论压力。对于肩负打击腐败职责的机构来说,舆论的批评是压力,也是动力。

  其二,完备权力问责机制。

  不可否认,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问责。如果没有这种问责制度,就不可能真正确保和增进公众利益。为此,改良“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体制,同时推动水平问责制度的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

  同样应该看到的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充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经成为反腐斗争中必不可少的利器。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和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等新的形势,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新的特点。诸如,犯罪金额大,跨地区案件增多,有些重大案件涉及多个省市众多人员;与此同时,作案后携款潜逃时有发生,有些犯罪分子有计划地将赃款转移至境外,并通过各种途径逃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事实上,国际合作不仅有益于本国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引渡,同样有利于相关国际公约的价值实现。例如,1997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扩大国家司法管辖权,使得他们可以惩处在海外行贿公务员的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公司假如在另一个国家行贿被判罪,在其母国将会同样受到惩罚。但是,公司在海外行贿地方官员,但签约国本国司法机关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必须借助他国搜集证据。

  当然,对于本国而言,国际合作同样意味着在理念、机制和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上与世界接轨的过程。对缔约国来说,加入反腐败公约必然产生其国内法与公约对接的国际义务。

  有专家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的刑法体系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16种涉及腐败的犯罪,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刑法体系,基本适应反腐败的需要,但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顺畅对接,尚有改进的地方。比如说,我国刑法将贿赂规定为“财物”,而《公约》规定的贿赂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其范围明显宽于“财物”。

  同样,与《公约》确立的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相比,我国有关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小差距。同样,关于建立我国与《公约》衔接的反贪追赃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法律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如托马斯·弗里德曼所说,全球化时代,世界一览无余,已经变得扁平。但是,从人性与制度缺陷中衍生出来的腐败却可以周游天下、随处藏身。正是在此基础上,有理由相信,随着腐败行为的全球化与信息化,反腐败更是一场跨部门、跨制度、跨地理的立体战。为了赢得这场战争,一个国家不仅要着手建设完备可信的廉政体系,鼓励公民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更要将自己纳入世界的宏图远景之下,完成对腐败的共同防范与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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