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同级人大表彰政府乃职能“错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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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6:00 光明网 |
杨维立(江苏检察官) 据《广州日报》10月23日报道:不久前,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对咸阳市政府在环境保护、招商引资、县域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渭河咸阳城区段综合治理、通村公路建设等六方面的工作给予表彰。同级人大表彰政府,此举不但是咸阳市人大的第一次,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也极其罕见。 尽管咸阳市人大表彰同级政府动机是好的,但此举不宜提倡。从程序上看,同级人 大表彰政府不合理。众所周知,表彰只能是上级对下级,而不能是同级相互之间,或者下级对上级。更重要的是,推出同级人大常委表彰政府之举也不合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同级政府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理学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对于那些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同级人大表彰政府,显然并无国家上位法的依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明确授权。或许有人说,“油多不坏菜”,作为一种创新,尝试一下又有何不可呢?可问题在于,这里不仅有越权之嫌,而且容易形成奖惩重复和冲突之可能。举个极端的例子,倘若同级人大对政府的工作认可、给予表彰,而上级政府经考核后并不满意,甚至给予批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从实体上看,同级人大奖励政府也没有必要。以表彰环保为例,据介绍,2004年咸阳市的环保上了黑名单,2005年4月,咸阳市人大对环保问题作检查后,形成了一个报告,严厉批评了几个县存在的问题。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马跟亮说:“在以前的检查中,你说人家这不对那不对,现在人家整改了,落实了,取得效果了,你总要给人家一个态度。”可是,难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了就该给予表彰?政府忠实履行好职责本是理所当然,没把本职工作干好就是失职。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责是什么,干什么工作,如何干,宪法和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人大常委“错位”去干表彰同级政府这项工作,其实是以领导自居,摆不正位置,容易使监督变异;而且这会把人大行政化,事务化。 “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任何情况下人大的监督职能不能偏废。 从更大的视野看,如果把原来工作中的问题解决了,就给予同级政府表彰,也容易使政府居功自傲,被表彰的浮名所累,看不到自己的不足和缺点,不思进取,反而有害于我们的事业。诚然,“人大正确地行使监督权,最终目的就是对被监督对象工作的支持”,但支持的关键在于内容,而不在于形式,不能狭义地将支持理解成说好话唱赞歌,搞皆大欢喜。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资源乃人民托付。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人大可以积极主动地开展监察督促工作,并敢于“扮黑脸”,慎用权,用好权,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